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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10个营改增热点问题

【税务辅导】10个营改增热点问题 广东航信爱信诺科技东莞分公司
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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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3月2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一期以“深入解读‘营改增’政策 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为主题的在线访谈。这些热点问题中,有你关心的吗?


【税务辅导】10个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7年3月2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一期以“深入解读‘营改增’政策 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这些热点问题中,有你关心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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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已近十一个月的时间了,有些纳税人反映,对新税制的适应存在困难,还有些纳税人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上升,针对这些情况,您能谈谈下一步还将在这方面做些什么工作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好的,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就营改增的有关情况与各位网友在线交流。从去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到现在,我们一直致力于帮助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尽可能充分地享受改革红利。目前看来,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当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很难做到每个企业都能完全适应新税制,也很难做到每个纳税人的税负都下降。毕竟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税制更规范,政策更透明,对纳税人的管理要求也更高。为了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抵扣进项税额更充分、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引导纳税人更好地提升对税制的适应程度,降低企业税负,我们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新一轮的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工作,辅导对象涵盖了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重点关注在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以及营改增后出现税负上升的纳税人;着重从营改增政策、税收优惠、进项抵扣和办税流程四个方面,采取调研、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工作。力争让更多的企业充分掌握改革政策,尽快转变思想观念,及时调整经营理念,更好地适应新税制,更多的享受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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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刚开了一家餐馆,看到现在外卖APP很火爆,用餐需求很大,也想接一些外卖的订单,但是听说外卖需要缴17%的税,那比我们现在的税高太多了,想求证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已经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馆、饭店等餐饮企业销售外卖食品,不属于销售货物,不用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最低的6%的税率,同时还可以抵扣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比如房租、水电燃气费、锅碗瓢盆等支出。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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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高校的会计,我们学校有时会承担一些课题研发项目,有些课题费收入。营改增后,学校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些课题费收入要按6%交增值税,但与这些课题相关的进项,归集起来太麻烦了,很难在各个课题间划分清楚。请问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所在学校取得的课题费收入,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的划分和抵扣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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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有一个店面,准备租给别人开饭店,已经谈好每个月租金23000,一年一付,下个月就要收钱了。我听说国家对个人出租房屋有政策,请问是这样吗?我可以享受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您提的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间有规定。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您对外出租店面,无论是按月向租户收钱,还是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如果月租金不超过3万元,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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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目前刚刚开始创业,办了一家小公司,想了解下目前国家对小微企业增值税方面有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近年来,国家持续对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全面营改增推开前,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现行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而且,为了保证原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小微企业享受的优惠力度不变,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核算原增值税业务销售额,和营改增试点业务销售额的,可以分别享受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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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听说如果招聘残疾员工国家有税收优惠,请问是这样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是的,国家一直鼓励企业招收安置残疾人就业。营改增后,我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原增值税、营业税鼓励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进行了整合和完善。现行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此次政策调整提高了退税额度,且今后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退税额将自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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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所民办学校的会计,我们学校既从事学历教育,也对社会开展一些培训业务,以前我们享受过一些营业税的优惠,请问营改增后,我校还能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教育服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全部平移为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你校从事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同时,为进一步降低纳税人负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明确,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还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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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营改增后新出台的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的规定,我们行业内非常欢迎,但是土地价款中是否包括支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呢?总部拿地后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开发的,项目公司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去年年底,我们和财政部又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上述优惠政策做了补充规定:

第一,“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都是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的。总公司受让的土地,设立项目公司实际开发,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以由项目公司在其销售额中扣除总公司支付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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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以前都是由租户直接向自来水厂和电力公司购买水电,最近为方便租户购水购电,我们准备向租户代收水电费,并统一向自来水厂和电力公司付款。但是听说转卖自来水,我们只能取得3%的进项发票,却要缴13%的税,是这样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为解决物业企业转售自来水可能出现的增值税“高征低扣”增加税负的问题,去年8月,税务总局已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这种方式,妥善处理了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业务的增值税税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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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走出去”企业,主营业务是境外承包工程项目(EPC项目),其中有一些项目是卖贷项目,业主延期付款并支付利息,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可以作为价外费用和建筑服务收入一起享受免税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您公司取得的业主延期付款利息,如果符合上述价外费用的规定,应并入建筑服务收入统一缴纳增值税,相应的,也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和建筑服务收入一起享受免税政策。

 

 系统学习全面营改增相关财税政策,

请大家持续关注东莞航信微信公众号,

我们会定期组织财税专题培训。 

培训咨询电话:2217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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