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而外购礼品的增值税是否调减费用?
答:(1)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其中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情形。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外购礼品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可抵扣的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电子普票销售方是否一定要盖章?如销售方无盖章此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1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在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后仍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上有企业的电子签章,受票方自行打印即可,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3、我司为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若可以须如何备案申请?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3)设计服务。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4、我公司向财务公司(金融行业)贷款,利息支出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是否可以据实扣除?
答:(1)若该财务公司属于国家批准的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若该财务公司不属于国家批准的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则为非金融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号第一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根据该文的规定,你司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5、三证合一后,原发票专用章有效期是多久?是三证合一办理完后几个月会失效,还是固定一个时间或日期前就会失效,我公司需要什么时候去重新刻制新的编号发发票专用章呢?
答:如属于三证合一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没有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的,原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