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山西省“十三五”综合能源发展规划(修编版)》:扩大电力外送规模积极参与京津冀电力市场化交易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公布了《山西省“十三五”综合能源发展规划(修编版)》,规划提出,扩大电力外送规模。积极参与京津冀电力市场化交易。推动京津冀等地企业与我省电力企业开展合作,扩大电力外送规模。推动外送电通道建设。吸引受电省份资本与我省发电企业合作,共同投资建设特高压外送电配套电源。推进新能源跨省跨区交易新机制,以晋北-江苏特高压交易为试点,探索燃煤机组和新能源机组按一定比例打捆外送的方式。加快盂县—河北500千伏交流输电工程,到十三五”末全省外送电能力力争达到3930万千瓦。
建立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允许大用户、独立配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2.青海省售电公司参与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不得形成发、配、售业务一体化经营售电公司
青海省发改委、青海省能源局、青海省经信委、西北能监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售电公司参与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售电公司参与交易年度周期内,原则上代理用户的总用电量至少应在3000万千瓦时以上。
在国家有关发、配、售一体化经营政策调整前,企业投资控股的售电公司不得形成发、配、售三种业务一体化经营。企业投资控股或参股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投资售电公司的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设置“防火墙”,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
售电公司的偏差考核额度设置为5%。售电公司偏差电量与该月售电公司合同总电量的比例超过20%的,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进行公示警告。售电公司年内被警示2次的,暂停参与次月月度交易资格;年内被警示3次的,暂停参与本年度后续月份的交易资格,并暂停次年度交易资格。初期放宽对售电公司的考核标准,即在试点方案初期2018年免于偏差考核,从2019年1月1日1起执行考核。
3.福建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再修订:向售电公司购电电力用户不再参加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福建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拟修订和补充条款意见的函(闽监能函〔2018〕148 号)。继2018年3月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印发《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修订版的通知(闽监能市场〔2018〕20号)后,近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拟修订和补充条款意见的函(闽监能函〔2018〕148 号),对规则进行进一步修订,现公开征求各方意见,请于10月24日17:00前将修订意见馈提交。
其中,第二款结尾增加:电力用户在同一交易周期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选择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再参加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交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年。第四款修改为:月度交易中,单一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交易总电量的15%,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交易总电量的20%。
4.两部委通报增量配电业务改革首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2018年10月底前确定项目业主并划定供电范围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通报中称,截至2018年9月13日,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试点项目有20个,尚未确定业主的增量配电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项目业主,落实向社会资本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的要求,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电网企业须向增量配电网提供系统公平接入服务,禁止对未参股项目封锁接入电网所必备的相关信息或变相阻挠系统接入。各省(区、市)加快推进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尽快实现项目落地。
第一批试点项目应于2018年10月底前确定项目业主并划定供电范围,2019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第二、三批试点项目应加快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