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进一步提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办法》明确,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制。
输电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输电价格(含增值税)=年均收入/(设计输电量×(1-定价线损率))
直流输电工程设计输电量=设计利用小时×额定容量
设计利用小时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文件中未明确的,原则上按4500小时计算。
交流专项工程年输电量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核准文件中未明确的,按照电源点年设计上网电量计算。
定价线损率,核定临时价格时按照专项工程可研设计线损率确定;核定正式价格时,参照设计线损率和前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运行年)实际平均线损率确定。
《办法》提出,实际线损率低于核价线损率产生的收益,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按1:1分享;实际利用小时超出核价利用小时产生的收益,30%由电网企业分享,70%由国家发改委专项用于支持新能源跨省跨区外送。
《办法》还提出,对于参与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如有多条专项工程送电路径且最优价格路径已满送,通过其他具有空余输送能力的专项工程送电的,仍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在专项工程输电能力空余情况下,电网企业为提高工程利用效率临时增加电量输送的,增送电量可按不高于工程核定输电价格的水平执行,执行上述价格的通知、情况等,纳入年度信息报送范围。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对2017年出台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作了修订,形成了《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14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