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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重磅利好!

绿电重磅利好! 环力科技集团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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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重点排放单位在核算净购入使用电量时,可申请扣除购入电网中绿色电力电量

津环气候〔202325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2022年度

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现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本文重点排放单位包括3个方面:

(一)钢铁、化工、石化、建材、油气开采、有色、机械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备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矿山等工业行业和航空运输业(机场)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1中序号1-145,以下简称纳入企业)。

(二)上述行业以外的工业、航空运输业(除机场外)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1中序号146-189,以下简称报告企业)。

(三)2022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初次报告企业(附件1中序号190-203,以下简称初次报告企业)。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纳入企业或报告企业,各区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将其从名录中移出。

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碳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1.编制碳排放报告

各重点排放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编制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各重点排放单位在核算净购入使用电量时,可申请扣除购入电网中绿色电力电量(申请模板见附件2),国家有新要求的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2.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未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原监测计划,下同)或已制定但存在修订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制定或更新数据质量控制划(模板见附件3)。

各重点排放单位将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于410日前报所属区生态环境局。各区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后,于412日前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

(二)碳排放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适时开展全市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及时确认核查结果,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并配合开展复核工作。

各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版)提交市、区生态环境局。

三、碳排放履约

(一)配额调整。存在核算边界发生变化等情况的纳入企业,可填写2022年度配额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4)申请配额调整,并于核查前将申请表(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与碳排放报告一起报送市、区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查验。

(二)配额核发。2022年度配额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已发放至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核查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核定纳入企业2022年度配额量与应清缴配额量,并将第二批次配额和调整配额一次性发放至纳入企业账户中。

(三)配额清缴。纳入企业应于2023630日前完成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四)自愿注销。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配额自愿注销,为我市碳减排做出积极贡献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积极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相关工作。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高度重视碳排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编制碳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保存所涉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三)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工作同本次核查一并开展,现场核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2022年度绿电扣除申请表

3.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模板

4.2022年度配额调整申请表


2023328



北京上海明确购买绿电碳排放量为零!

2023年6月8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碳交易企业外购电力中绿色电力碳排放核算方法的通知》,通知指出:

为做好碳排放权交易与电力交易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本市碳交易企业可选择将外购绿电单独核算碳排放。外购绿电排放因子调整为0t CO2/104kWh,其他外购电力排放因子仍统一为4.2 t CO2/104kWh!这意味着上海外购绿电碳排放核算量为0!

此前,2023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电碳排放量核算为零。

北京和上海作为全国经济和政策前沿,对绿电的碳排放都进行了明确。提高了两地企业采购绿电的积极性,实现了电碳的进一步协同。同时给其他省份出台相关政策提供了范本。

上海市文件如下:


综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政策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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