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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实施!新版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电力负荷管理办法

10月1日实施!新版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电力负荷管理办法 环力科技集团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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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来源: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官网9月27日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

来源: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官网9月27日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
其中,《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明确,到2025年,各省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3%—5%,其中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过40%的省份达到5%或以上。到2030年,形成规模化的实时需求响应能力,结合辅助服务市场、电能量市场交易可实现电网区域内需求侧资源共享互济。
全面推进需求侧资源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常态化运行。鼓励满足条件的需求响应主体提供辅助服务,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鼓励通过市场化手段,遴选具备条件的需求响应主体提供系统应急备用服务,签署中长期合约并明确根据电网运行需要优先调用。支持符合要求的需求响应主体参与容量市场交易或纳入容量补偿范围。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提出,建立并完善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根 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 地区,通过实施尖峰电价、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鼓励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 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

有序用电方案规模应不低于本地区历史最高负荷的30%;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应将本地区所有重点保障用电以外的负荷全部纳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级六个等级制定,每 5%为一档。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电网企业统筹推进本地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制定负荷资源接入年度目标,逐步实现10千伏(6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全覆盖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确保负荷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电网企业为第三方经营主体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服务。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资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确保能源安全,我们对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3年9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信局,上海市、重庆市经信委,辽宁省、四川省、甘肃省工信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我们对2011年发布的《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3年9月7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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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5G通信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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