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各方消息,央企已经全面叫停光伏项目的收购!
其中既包括集中式光伏电站,也包括分布式光伏电站。
在2022年4月,相关部门对央企的核查中发现,在电站的收购中,存在着大量的利益输送问题,所有的费用都在收购费用中产出。
那现在是不是央企的项目就不能做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有两种模式:
第一、与央企成立合资公司,共同进行光伏项目的开发;
现在有很多牛X的老板纷纷与央企成立了合资公司,在各地攻城略地;
第二、就是直接以央企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最后运作成为EPC的总包单位。
看看上面三个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从70%,50%,还有5%,读者朋友有什么看法吗?
另外,据光伏资讯消息,部分央企集团通知要求停止直接收购新能源项目路条。
在近日进行的补贴项目核查中,路条买卖被作为一票否决,部分存量带补贴项目由于涉嫌路条买卖被取消补贴资格,且需要投资企业回缴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
致使不少参与补贴项目收购的企业深陷其中,极大的打击了央企直接收购项目的积极性,也间接导致了央企在项目收购方面的收紧。
什么是“光伏路条”?
是对政府部门将光伏开发项目予以备案并列入建设规划的批文的一种俗称。
由于光伏项目开发权,尤其是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权目前是一种稀缺资源,于是企业在获取“路条”时是存在竞争的。
严格执行备案制,对其中涉嫌倒买倒卖项目备案文件和相关利益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不仅是对“路条贩子”的打击,也是实现国内光伏企业良性竞争的有效举措。
No.
01
央企纷纷打假!
2022年以来,各地出现许多打着央企的名义开展业务的企业,华能、华润、中广核等央企发布声明,共公布了66家假冒央企的公司!
华能集团于2022年5月30日严正声明:中国华能及中国华能所属企业与以下27家企业(含其所出资企业)不存在任何股权出资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隶属、关联、管理或实际控制等关系。
该27家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人员的任何市场经营活动均与中国华能及所属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如因违法行为利益受损,我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华能集团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注意辨别市场经营主体身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切勿相信或参与以下27家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冒用中国华能及中国华能所属企业名义宣传、开展的任何投资、交易及其他活动,以免上当受骗,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如发现冒用中国华能及中国华能所属企业名义的行为,请及时联系我公司(邮箱:lcmc@chng.com.cn)或向监督执法机关举报。
No.
02
央企收紧光伏项目并购力度
除了合规性的要求愈发严格之外,央企在项目管控以及收益率的要求上也逐步强化。
此部分引用光伏們《央企收紧光伏项目并购力度,项目合规性、收益率要求趋紧》文章:
随着国资委相关考核的收紧以及央企对于新能源投资市场的愈发了解,在其新能源项目合作开发以及并购方面,央企的推进力度有收紧趋势,个中问题主要体现在合规性方面。
首先,“近期央国企的新能源项目收购更严谨了,主要体现在项目合规性,包括土地性质以及老项目的补贴申报手续等”。
“之前,如果项目存在一定瑕疵,在出售方承诺兜底解决土地问题的前提下也能过会,可以先收购再解决问题。
但现在此类问题必须解决了才能上会,基本就是‘一票否决’制,新老项目都以此为准。
加之最近土地、林地三调数据正在融合,部分项目的土地性质可能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确认等等。
土地性质的合规性已经成为央国企上会立项的一个基本条件。”
同时,在合规性方面,目前央国企在合作开发与并购方面也尤为关注“倒卖路条”的相关风险。
而且央企在开发并购新能源项目时也从法务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收紧了部分开发合作模式。
根据光伏們获取的一份央企法务建议资料显示:
央企开发并购新能源项目主要涉及4种模式即:取得备案机关同意后的股权转让、合资开发模式、预收购模式以及收购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夹层收购模式),但这四种模式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有行业知情人士透露,“去年审计署对央企的新能源并购事项进行了审查,针对项目并购提出了若干的问题,
他们认为并购的方式抬高了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成本,并且无助于新能源装机的新增规模,而且助长了市场倒卖路条的风气。
在这一风声下,2022年部分电力投资央企的收购政策均有所收紧。
今年市场上的并购业主开始向地方国企转变,相比于央企在开发投资上的先天优势,地方国企对于新能源项目的需求一直未得到满足。”
此外,除了合规性的要求愈发严格之外,央企在项目管控以及收益率的要求上也逐步强化。
据光伏們获得的一份某央企新能源发展文件要求:
该央企二三级单位在开发并购新能源项目时,要强化合作开发及收购项目的质效,明确负面清单,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合作方式依法合规;
统一相关参数,对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经济性测算的边界条件和各项经济参数的选取以及项目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进行进一步的修订统一;
合作开发项目应努力争取利益最大化,严禁采用按照收益率反推造价的方式向合作方让渡利益。
以上措施均表明央企对目标光伏项目的收益率仍保持较高要求,除规模外更强调经济性,同时进一步约束新能源开发的自主权,提升新能源开发的规范化程度,不能忽略项目的质量和经济性。
附 | 五大四小央企十年经营业绩对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