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2025年1月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化政策宣贯实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2025年版)》并于4月11日正式发布。我们将通过六期系列发布,系统阐释《办法》的核心要义与实施要点,助力分布式光伏产业把握新政机遇,实现规范发展。
备案管理
答:对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公司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并由各省明确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出具备案文件。建议提前准备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电站地址权属证明、拟建项目基本信息等材料。
答: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由投资主体备案,并由各省明确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出具备案文件。建议提前准备投资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电站地址权属证明、租赁协议、拟建项目基本信息等材料。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答:备案过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如果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由备案机关出具备案变更文件。
答: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建议投资主体提前准备好投资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电站地址权属证明、租赁协议、已建项目基本信息等资料,以备相关部门核查情况。
答:项目投资主体发生股权变更,不属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情形,该项目不需要进行备案变更。
答:《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满足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不能合并备案。
答: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当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答:《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是对并网在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成信息登记,并为每个项目生成项目编码的过程。该编码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识别代码,可视为每个项目对应的“身份证”。
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系统(网址 https://djfj.renewable.org.cn ),开展项目建档立卡信息填报等工作,建档立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项目投资主体、备案时间、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在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进行信息填报,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赋予项目唯一编码。
对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按月提供信息,推送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统一建档立卡。
来源:摘自国家能源局发布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2025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