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
1、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以上,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
2、采取全部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加装防逆流装置。
3、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4、严禁非用电投资主体以自然人户用名义进行备案。
5、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取得备案手续和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严禁提前开工建设。私自提前开工建设的, 一经发现,由电网企业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取消备案。
6、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备案后应尽快建成并网,并网有效期限为一年。对于超出并网时间确认无法推进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并网,由电网公司配合所在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清理,及时释放接入空间。
其他省份要求:
1)吉林省
正式稿,自用比例80%以上,余电上网不超过20%。
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
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对超比例电量不予接入。
2)宁夏自治区
征求意见稿,工商业上网比例最高70%或50%。
3)广东
征求意见稿,不限比例。
考虑到我省消纳条件较好,现阶段我省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负荷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投资主体可申请将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经由备案机关同意后办理备案变更,申报纳入省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项目清单后,由电网公司重新办理并网手续。
项目并网投产后,如上网模式发生变更,须变更备案信息并重新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并网时间按照变更后项目的并网时间执行。
4)江苏
征求意见稿,不限比例。
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确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全额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备案后即纳入年度实施方案,无需纳入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库。
征求意见稿,不低于50%。
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 50%,连续三年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低于 50%的项目,转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征求意见稿,一般工商业自用≥30%或40%,黄区自用≥80%
1、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用比例不低于30%、40%
2、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参与现货后,自用比例不低于30%、40%
3、黄色区域:自用比例不低于80%
7、海南
正时稿,工商业自用≥50%
1)除国家明确的四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光伏项目按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2)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
3)我省光伏发展规划以分布式为主,对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暂不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原文件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