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陕西发布建立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机制后,安徽、四川陆续发布2025年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对售电公司批零结算价差高于一定数额的部分,由售电公司与其所代理的电力用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算分享。
陕西:
对于各售电公司月度平均度电批零差价高于0.015元/千瓦时的部分进行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超出部分的零售收益由售电公司与其服务的零售用户按2:8比例分享
为进一步向零售用户传导市场改革红利,对于各售电公司月度平均度电批零差价高于0.015元/千瓦时的部分进行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超出部分的零售收益由售电公司与其服务的零售用户按2:8比例分享,售电公司超额收益返还费用原则上按对应服务的零售用户结算电费的比例按月返还。
安徽:
2025年9—12月,对售电公司批零结算价差高于0.008元/千瓦时的部分,以月结年清方式,由售电公司与其所代理的电力用户按照2:8比例进行结算分享,电力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享该部分收益。
9月1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加强2025年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售电公司要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范零售市场交易行为;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主动为电力用户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2025年9—12月,对售电公司批零结算价差高于0.008元/千瓦时的部分,以月结年清方式,由售电公司与其所代理的电力用户按照2:8比例进行结算分享,电力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享该部分收益。
鉴于该通知有明确执行期限,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
四川:
以7元/兆瓦时作为批零价差控制基准,并对售电公司超额收益实行五五分成。
9月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电力市场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向零售用户传导市场改革红利,2026年考虑设置批零收益分享机制。通过零售套餐签约方式,由经营主体双方结合生产用电情况,自主协商批零价差回收基准及分成比例;当零售用户未能与售电公司自主约定批零价差分成比例时,默认以7元/兆瓦时作为批零价差控制基准,并对售电公司超额收益实行五五分成。
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省份批零收益分享机制,市场与监管的平衡博弈将轮番上演,不断追求效率与公平的最大公约数。
来源:能源日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