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费改税,终于取得阶段性成果。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最高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酝酿近十年之久的环保税征收,也将进入倒计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加倍征收环保税和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在总体精神上是一致的。惩罚力度之大,是现行税法里从来没有过的。”
三类征法阻超标排放
来自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有四类,意见稿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音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一位地方的企业人士透露,新的环保税法和环保税的内容,基本是从原来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里照搬过来的。他的企业在2015年的第一季度刚刚缴纳了污水排污费10万元,废气排污费15万元。“当然也有一些变化,诚如对于噪音以前有8个档次征收标准,现在变成了16个。在负担上可能会有所增加。”上述企业人士说。
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最大变化在于,按照污染物排放严重程度,对企业分别有加倍征收、减征和免征环保税三种情况。其中,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
加倍征收的情况有两种,按照超标排放的严重程度,分别是2倍和3倍计征。第一种是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第二种是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同时,意见稿规定,在三种情形可免征环境保护税。分别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费改税渐行渐近
在税率方面,意见稿采用固定税额的办法,从量计征,而非从价计征。“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主要是考虑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防止因大幅度提高标准而超过纳税人承受范围。”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说。
意见稿考虑了不同地区情况差异,对税额调整问题作出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对于颇受关注的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问题,意见稿未作规定。“是否对二氧化碳征税的问题,现在还在讨论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规定进来的时机并不成熟。”王灿发说。
意见稿还对税收优惠作出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上述税收优惠体现了鼓励减少排放、循环利用以及投资于保护环境的技术和设备等行为,同时对于征税后受影响较大的基础产业或行业给予保护。
刘剑文认为,作为一个新税种,环保税在设立初期应更多考虑我国现实情况,意见稿规定的税额、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总体比较适中,有助于顺利地征收。“开征步骤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择机扩大范围。”他说。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认为,污染物只是环境保护的涉及对象之一,应在全面通盘考虑环境保护问题的基础上,确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还需找到杠杆支点
开征环保税的提议由来已久,一方面用税替代排污费的征收,从地方政府行为上升为国家行为,更严肃、更规范;另一方面,实行差别的税率,排放总量超少、排放更清洁的企业应交的税就低,如果超标排放则实施更高的税率,使得环保变成可控的生产成本,从而撬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的动力,不断提升清洁生产的能力。
不过,立法并不是关键,关键是环保税作为环保的经济杠杆,在执行层面上如何能够找到支点。环保税不同于其他的税种,其难点在两个方面:一是,税率基准的确定能不能起到约束作用,说简单一点,差别税率产生的税收差额与企业生产的污染防治运营成本之间,有没有可比性,如果税收远低于治污成本,对于促进环保没有丝毫的作用。
其次,环保税建立在逐个企业排放实时监测基础上,按量、按清洁程度征收,税收机构如何与环保机构结合起来,实时监测如何避免与当下“技术达标”式偷排的乱象,都是征收环节要解决的难题。如果不能有效堵住这些漏洞,抓不住企业排放的“落差”,环保税则可能沦为排污费的新马夹。
环保税立法只是第一步,推动它的落地,一方面需要建立税率基准确定的精细化、科学化机制,一个行业、一类项目的排放一个税率,并与排放标准的修订、产业政策的调整结合起来,实现税率动态调整的无缝对接。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环保与税收联动的科学征管机制,加大企业排污实时监测建设力度,建立数据常态采集与核查制度,让环保税收、排放监测、环保执法联动一体,真正避免税收与环保“两张皮”。
文章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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