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1月19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就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具体工作做了通知。华印小编为软包装行业人士附上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表格信息清楚地表述出印刷包装企业如何核算、具体核算哪些用料情况等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
二、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数量。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三)检查指导行政区内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解决、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三)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我部已组织开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方式部署在环境保护部云平台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反映。
附件:1.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2.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以下是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的部分内容,供软包装企业参考。完整表格可登陆环境保护部官网网站(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601/t20160125_326889.htm)下载。
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表人
行政区划代码□□□□□□-□□□ 申报时段 年 月至 年 月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者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本企业(个人)污染物排放情况填报的,我确定是完整的、真实的。
表1 基本信息表
1.所属行业类型 |
□ |
2.企业地址 |
|
3.是否重点源 |
□ 国控 □ 省控 □ 非重点源 |
||
4.处理装置综合去除率(%) |
5.活性炭更换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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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催化剂更换周期 |
7.处理装置不正常运行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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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核算期上年同期申报表 申报的去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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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数:(各核算环节总排放量/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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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核算期投用的有机类原料VOCs 总排放量(kg) |
10.核算期稀释剂 总购买量(kg) |
11.核算期VOCs 总去除量(kg) |
12.核算期各种废有机溶剂 总回收量(kg) |
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 |
|||
应缴VOCs排污费(元): |
|||
备注:表内指标关系: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第9项+第10项–第11项–第12项)/ 0.95
填报说明:
1.[1.所属行业类型]: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 4754-2011)的规范填报行业小类名称和代码;
2.[3.是否重点源]: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3.[5.活性炭更换周期]、[6.催化剂更换周期]: 单位为小时,天,周,月;
4.[9.核算期投用的有机类原料VOCs总排放量]、[10.核算期稀释剂总购买量]、[11.核算期VOCs总去除量]、[12.核算期各种废有机溶剂总回收量]可在填写表2、表3、表4、表5后由软件系统自动生成,不用手工填写。
有机类原料投用情况(包括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 |
||||||||
核算期投用的有机类原料VOCs排放量共计(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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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 |
2.名称 □ |
3.型号 |
4.生产厂家 |
5.联系方式 |
6.使用工段 |
7.核算期购买量(kg) |
8.VOCs含量(%) |
9.VOCs量(kg)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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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填报说明:
1.上述申报需包含所有有机类原料;
2.[2.名称]: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附件3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中规定的名称进行填报;
3.[7.核算期购买量]:核算期企业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使用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审核依据(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及随票物料清单);
4.[8.VOCs含量]:各类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的VOCs含量优先以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等为审核依据(供应商随货的质检报告,定期提供的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报告);无法获得VOCs含量数据的,按照《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附件3 “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中提供的系数进行计算。
表3 稀释剂使用情况申报表
稀释剂使用情况 |
||||||
核算期稀释剂购买量合计(kg): |
||||||
1.序号 |
2.名称 |
3.型号 |
4.生产厂家 |
5.联系方式 |
6.使用工段 |
7.收费期购买量(kg)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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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填报说明:
1.上述申报需包含所有使用的稀释剂;
2.[7.收费期购买量]:收费期企业投入稀释剂的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填报依据(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及随票物料清单);如遇到特殊情况,企业使用的为非100%VOCs含量的稀释剂,申报单位可参考油墨的计算办法,以该稀释剂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标明的VOCs含量进行填报。
表4 VOCs去除情况申报表
VOCs去除情况(非监测法) |
|||||||||||
核算期VOCs去除量合计(kg): |
|||||||||||
1.序号 |
2.工段 |
3.投用有机类原料中VOCs的量(kg) |
4.其他有机溶剂使用量(kg) |
5.去除率(%) |
6.核算期去除量(kg)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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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VOCs去除情况(监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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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序号 |
8.工段 |
9.设计单位 |
10.处理工艺 |
11.通过环保 验收时间 |
12.核算期 运行时间 (天) |
13.日运行 时间 (h) |
14.处理装置 排风量 (m3/h) |
15.处理装置 进口平均浓度(mg/ m3) |
16.处理装置 出口平均浓度(mg/ m3) |
17.VOCs去除量 (kg) |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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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内指标关系:第6项=(第3项+第4项)╳ 第5项
填报说明:
1.上述申报需包含所有工段;如采用监测法计算VOCs去除量,则必须填报“VOCs去除情况(监测法)”申报表;
2.鼓励申报单位通过监测法进行计算,无监测数据的统一采用去除率计算方法进行计算,若企业某工段(工序)未安装任何处理装置,则其VOCs去除量为0;
3.[5.去除率]:企业安装了VOCs处理设施且正常运转,但不能按规定的监测法提供监测数据时,统一按30%去除率计算;
4.[15.处理装置进口平均浓度(mg/ m3)]、[16.处理装置出口平均浓度(mg/ m3)]:依次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企业自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或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取值。
表5 VOCs回收情况申报表
VOCs回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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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期回收的各种废有机溶剂合计(kg,D): |
||||
1.序号 |
2.名称 |
3.型号 |
4.回收单位或回收再利用项目名称 |
5.回收量(kg)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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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填报说明:
1.上述申报需包含所有废有机溶剂;
2.以企业委托的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出具发票、企业废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报告等为核算依据;
3.如采用销毁法只计算去除量,如采用的是回收法只计算回收量,注意避免重复计算。一般有下列三种情况:
只计算去除量(企业印刷、涂布、复合等各产生VOCs排放的工序全部采用销毁法治理技术和设施);
只计算回收量(企业印刷、涂布、复合等各产生VOCs排放的工序全部采用回收法治理技术和设施);
去除量与回收量都计算(企业某工序采用销毁法、某工序采用回收法)。
资料来源:国家环保部官网,由华印软包装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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