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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校外培训、中小学体育活动又有新规定?!优秀小学教师新鲜出炉,你认识多少个?

开平校外培训、中小学体育活动又有新规定?!优秀小学教师新鲜出炉,你认识多少个? 百分云厨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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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规范校外培训!10月15日起实施!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办法》将于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来跟小编一起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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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

  (四)责令停止举办;

  (五)吊销许可证件;

  (六)限制从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县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九条 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线上校外培训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机构审批地或者违法主体所在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六)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二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应当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对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之前集体讨论决定。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

  (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02
江门市中小学生体育活动全面铺开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专项运动技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教育局印发了《江门市中小学学生“天天动起来”体育活动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在新学期落地全市各中小学,探索发展校园体育的多种路径。



《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全市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优秀率28%及以上、优良率60%及以上,多样化、现代化、高质量的学校体育体系基本形成;肥胖率、近视率以及心理异常的检出率逐年下降,全市中小学学生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明显提升。




03
开平教育事业先进集体、个人表彰


9月8日晚上,开平市2023年教师节庆祝暨表彰大会在市人民会堂举行,表彰一批躬耕教坛、为全市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奋发进取、再创佳绩,不断开创开平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获奖名单


开平市高中教学管理奖学校(5所)

特等奖:风采华侨中学

一等奖:开平一中、开侨中学、忠源纪念中学、教伦中学


开平市义务教育阶段考核评价一等奖学校

初中考核评价一等奖(5所)

金山中学、风采实验学校(初中部)、世界谭氏中学、港口中学、百合中学


小学考核评价一等奖(16所)

三埠:东河小学、港口小学、西郊小学、祥龙学校、长师附属小学、新安小学
长沙:谭宏帙纪念小学、澄江小学、侨园路小学、梁金山小学、宝源小学、幕村小学
水口:水口一小、水口红花小学
风采实验学校(小学部)
碧桂园学校(小学部


开平市中小学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

开平市中小学师德标兵(10人)

刘  宏(开平一中)

周兴俊(机电学校)

黄淑玲(开平七中)

谈健安(风采实验学校)

梁伟聪(长沙幕村小学)

梁江龙(长沙澄江小学)

劳达超(沙塘学校)

黄艺明(百合中心小学)

简锡均(港口初级中学)

曹绮娜(三埠长沙幼儿园) 


开平市中小学师德先进个人(38人)

张小倩(开平一中)

黎耀之(开平二中)

梁林沛(开平四中)

司徒彩秋(开平五中)

梁蝶英(开平六中)

邹俊文(开平八中)

李中烘(开侨中学)

赵立文(开侨中学)

张秀彤(风采中学)

谭国进(风采华侨中学)

刘  纹(教伦中学)

蔡炎芳(忠源纪念中学)

曾海涛(长师中学)

张秋玲(金山中学)

林惠匀(苍江中学)

周艺鹏(世界谭氏中学)

叶颖莹(吴汉良理工学校)

罗美英(开平开放大学)

蒲顺辉(特殊教育学校)

刘红彩(三埠春华小学)

严伟娟(三埠祥龙学校)

赵锦田(三埠新安小学)

梁妙兰(长师附属小学)

关晓峰(月山初级中学)

梁艳华(水口镇第三小学)

张媚娇(长沙侨园路小学)

劳携贝(苍城镇中心小学)

梁伙萍(龙胜初级中学)

梁礼彩(大沙镇中心小学)

李清忠(马冈镇中心小学)

甄润嫦(塘口镇宝树中学)

谭宝珠(赤坎镇江南小学)

周焯坚(蚬冈学校)

张美慈(赤水镇中心小学)

杨继友(东河初级中学)

黄惠敏(新荻初级中学)

林晓莲(翠山湖实验学校)

卢初住(碧桂园学校)


开平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50人)

颜  翔(开平一中) 

雷红梅(开平一中)

吴慧芬(开平二中)

林君才(机电学校)

魏小红(机电学校) 

梁巧花(开平四中)

谭健超(开平五中)

谢巧娴(开平六中)

黄飞航(开平七中)

余曼娜(开平八中)

崔芸菱(开侨中学)

卢  芬(开侨中学)

梁珮榕(风采中学)

湛培楚(风采华侨中学)

黄  东(教伦中学)

陈志军(忠源纪念中学)

义超平(长师中学)

陈祥娥(长师中学)

梁华好(金山中学)

彭格林(苍江中学)

周春燕(世界谭氏中学)

凌  群(吴汉良理工学校)

梁红丽(吴汉良理工学校) 

谢玉珠(风采实验学校)

凌细勇(风采实验学校)

彭媛媛(开平开放大学)

黄珍好(三埠港口小学)

关惠玲(三埠培育小学)

张蕙莹(长师附属小学) 

冯修英(月山镇大岗小学)

许多好(水口镇庆扬中学)

何晓霞(水口镇第一小学)

黄晶蕊(长沙实验学校)

关小宝(长沙澄江小学)

欧鸿坚(沙塘学校)

谢丽琼(苍城镇中心小学)

冯秀雁(龙胜镇张桥小学)

李秀云(大沙初级中学)

黄惠爱(马冈镇公安小学)

杨春旋(塘口镇冈陵小学)

谭淑群(赤坎镇中心小学)

黄宝莹(百合初级中学)

司徒日新(蚬冈学校)

甄锦莲(金鸡初级中学)

张丹清(赤水镇东山小学)

周悦兰(东河初级中学)

甘顺意(港口初级中学)

黎惠容(新荻初级中学)

陈小琴(翠山湖实验学校)

胡嘉莉(碧桂园学校)


开平市中小学优秀教师(309人)

开平一中:冯惠明、刘燕林、张彦清、韦思思、梁焕庭、程  玲、何鹏程、郭晓玲、司徒素园、潘彤辉、阳吉祥、罗万兴、许惠权
开平二中:陈忠红、何兆莅、李桂英、李月娇、章忠洪、周丽惠
机电学校:刘德庚、刘文威、徐俊彬、莫小梅
开平四中:潘金炎、苏燕玲
开平五中:李  俊
开平六中:陈春梅、李宪玲
开平七中:冉  姁、黄开容
开平八中:许美春、李兰女
开侨中学:马  翔、刘  军、关爱卿、李春林、莫世理、籍春泽、磨玉洁、黄凤谊、周瑞芳、许彩燕、谭杏娟、吴德娟、廖向群
风采中学:李银英、高翼飞、袁少榕
风采华侨中学:刘  辉、周  培、蒋林荣、李汉江、汪运珊、谢玉莲、马雁荣、梁淑贤、齐 晶
教伦中学:罗容成、梁卫汉、吴坤玲、王  巧、李  玲、吴桂焕、陈婉桃、罗丽萍
忠源纪念中学:石春燕、欧  劲、洪梅钦、陈天玉、郭逢恨、余妙屏、周子健、劳淑宜、田福元
长师中学:蔡  芳、吴明星、方若岚、黄志乔、李子坚、劳翠月、黄燕玲、余少怡、郭艳如
金山中学:王周沛、黄丹萍、黄淑文、林丽华、梁思敏、谢惠娴、甄彦龙、柯李桃
苍江中学:陈慧勇、梁青云、谭素娴、何欢容、司徒小红、王建文
世界谭氏中学:梁凤娟、苏翠婷、劳秀兰、梁秀萍、邝带娣、梁连娇、甄艳笑
吴汉良理工学校:陈小敬、李铭健、陈雅明、邱雪英、苏伟民、吴超婵、杨健群
风采实验学校:温小花、李杨威、谭德年
开平开放大学:唐涛冰、翟海民、颜  颖
东河中学:胡伟群、凌海斌、张惠仪、张亦梁、余艳卿
新荻中学:谢耐匀、马益洁、谭颜杏
港口中学:黎碧平、邓  婵、梁润洪、李健权、黄莉丽、刘翠贤
翠山湖实验学校:黄秀媚、黎金连、谢翠娴
开平碧桂园学校:熊易清、关惠玲、叶世权
开平特殊教育学校:朱秀坤

开平市委党校:曾怡瑄


三埠(41名)

梁翠芬(春华小学)、劳碧翠(春华小学)、张金枝(春华小学)、周春丽(东河小学)、梁彩玲(东河小学)、何碧容(港口小学)、黄  婷(港口小学)、梁嘉敏(港口小学)、梁试琴(港口小学)、刘秋萍(港口小学)、陆远鸿(港口小学)、梁朋飞(簕联小学)、谢娟嫦(簕联小学)、陈瑞洪(培育小学)、殷玉霞(培育小学)、黄银桂(迳头小学)、甄新芳(迳头小学)、李春梅(西郊小学)、冯美琼(西郊小学)、邹红霞(西郊小学)、劳幼凤(西郊小学)、周美仲(西郊小学)、张惠清(西郊小学)、李春雁(祥龙学校)、梁桂枝(祥龙学校)、郑义英(祥龙学校)、何月霞(祥龙学校)、胡柳彬(达德小学)、冼惠琼(达德小学)、胡  恩(新安小学)、吴美霞(新安小学)、谭绮文(思始小学)、关玉婵(思始小学)、余瑞意(中山小学)、张惠连(新安小学)、胡颖琳(长师附属小学)、黄紫蓝(长师附属小学)、林翠玉(长师附属小学)、杨土喜(长师附属小学)、张晓雪(长师附属小学)、朱穗恩(长师附属小学)


月山(11名)

潘银珠(月山中学)、许艳红(月山中学)、余荣杰(月山中学)、邓日相(月山中学)、何银桂(博健小学)、伍永强(中心小学)、李国端(中心小学)、黄朗青(中心小学)、区惠娇(中心小学)、邓雪美(水井小学)、吴耀荣(水井小学)


水口(32名)

张凤玲(沙冈中学)、唐暮娟(沙冈中学)、徐妙仪(沙冈中学)、黎玉玲(沙冈中学)、李惠娟(沙冈中学)、冯达照(庆扬中学)、黄美嫦(庆扬中学)、梁美银(庆扬中学)、余美杏(庆扬中学)、彭发贵(庆扬中学)、梁彩婷(水口三小)、关雪云(水口三小)、谭锦翠(第三小学唐良分教点)、谢笑匀(沙冈小学)、劳翠平(沙冈小学)、冯春珠(沙冈小学自强点)、麦梅珍(沙冈小学自强分教点)、谭振东(龙塘小学)、张巧明(龙塘小学)、蓝丽萍(龙塘小学)、张美丽(泮村小学)、杨惠珍(泮村小学)、张静文(致和小学)、方绮娜(致和小学)、何兆亮(致和小学新风分教点)、冯杜森(水口一小)、周艳琼(水口一小)、许梅芳(水口一小)、陈惠芬(水口一小)、梁少盈(第一小学大福分教点)、梁惠英(第一小学分教点)、梁佩移(红花小学)


长沙(34名)

方小燕(澄江小学)、关佩茵(澄江小学)、梁丽清(澄江小学)、戚兰芳(澄江小学)、司徒碧翠(澄江小学)、吴秋鸣(实验学校)、张绮连(实验学校)、林小斌(实验学校)、吴宝笑(杜澄小学)、何丽芳(宝源小学)、黄敏莉(宝源小学)、司徒丽君(宝源小学)、邱美玲(宝源小学)、梁京李(宝源小学)、谢青莲(梁金山小学)、黄丽芬(梁金山小学)、钟竹青(梁金山小学)、司徒惠文(梁金山小学)、马艳玲(梁金山小学)、杨小琴(梁金山小学)、余效敏(侨园路小学)、周伟倩(侨园路小学)、司徒振飞(育英小学)、张丽兴(幕村小学)、谢瑞萍(幕村小学)、蒋云英(幕村小学)、陈彩兰(谭宏帙纪念小学)、关雪珊(谭宏帙纪念小学)、苏佩华(谭宏帙纪念小学)、吴博文(谭宏帙纪念小学)、吴静红(谭宏帙纪念小学)、杨绮萍(谭宏帙纪念小学)、胡巧梨(谭宏帙纪念小学)、林华醒(谭宏帙纪念小学)


沙塘(5名)

杨如仙(沙塘学校)、梁秀丽(沙塘学校)、谭秀兰(沙塘学校)、杨荣波(节推小学)、冯运雄(沙塘学校)


苍城(4名)

关雪连(中心小学)、余文仓(中心小学)、梅少怀(中心小学)、劳丽翠(中心小学)


龙胜(6名)

黄文明(龙胜中学)、叶小英(龙胜中学)、冯朝享(龙胜小学)、李雪云(龙胜小学)、陈如有(张桥小学)、张活健(白村小学)


大沙(4名)

吴水清(希望学校)、欧志霞(联星小学)、李耀庭(大沙中学)、吴晓华(中心小学)


马冈(3名)

潘志平(登山小学)、欧洁妍(中心小学)、古素芳(中心小学)


塘口(3名)

谢雯花(裡讴小学)、杨伟诗(裡讴小学)、杨伟洪(文林小学)


赤坎(3名)

关超敏(中心小学)、麦妙莲(中心小学)、欧春花(五龙学校)


百合(4名)

周巧柳(百合中学)、周仕康(爱莲小学)、周瑞坤(中心小学)、胡美秀(忠源纪念小学)


蚬冈(2名)

周贺赞(蚬冈学校)、司徒秋霞(蚬冈学校)


金鸡(3名)

胡楚杰(中心小学)、伍翠玉(中心小学)、李仲文(金鸡中学)


赤水(3名)

谭光平(中心小学)、陈红丽(东山小学)、张雪琴(中心小学)

幼儿园(6名)

杨军红(长沙幼儿园)、梁银令(祥龙幼儿园)、甄长匀(祥龙幼儿园)、谭美珍(新昌幼儿园)、罗润芳(小苹果幼儿园)、李洁怡(苍城镇东郊幼儿园)


教育局(4名)

黄晓明、黄国山、胡镜波、关敏仔


教师发展中心(2名)

张增彦、关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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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云厨
“云订餐+阳光厨房”主动接受政府监督,利用物联网、AI智能等技术,对餐饮重点位置和人员进行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转变为市场监督更智能化的管理新模式,推进餐馆后厨阳光化,助力餐饮厨房,特别是网络订餐厨房,打造更安全、干净、卫生的厨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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