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主要有以下4类情形值得关注:
第一类情形(50条,占比约44.2%)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例如,2022年7月6日,浙江某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田县某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三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参与青田中学2022学年后勤服务外包项目,共有三家供应商,分别为青田某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某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田县某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均为董某彬,并且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其编制。青田县某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最终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对浙江某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人民币7400元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青田县某次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人民币1184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348.23元;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类情形(39条,占比约34.5%)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例如,弘某宇(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某世弘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某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参加天津市宝坻区妇产医院2024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对弘某宇(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某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处以人民币6076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天津市某世弘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7291.2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天津市某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9721.6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类情形(21条,占比约18.6%)
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例如,根据采购人来函反映,查明重庆某典互联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所需110警情直派接处警5G执法记录仪项目”中,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对重庆某典互联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5263.2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类情形(3条,占比约2.7%)
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例如,四川某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因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被处以人民币17375.4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沪枚某能运维(济南)有限公司因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被处以人民币275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四川某销骐骥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被处以人民币66293.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71764.21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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