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要求,为了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对于入境我国的外籍船舶均需实施卫生检疫,海关根据船舶情况及是否来自染疫地区,判定入境船舶是否实施锚地检疫、靠泊检疫、随船检疫或电讯检疫,检疫合格方可安排船舶作业。
深圳海关自2020年3月18日起,对来自澳大利亚的船舶实行靠泊检疫。大鹏系列运输船因装载港为澳大利亚丹皮尔,每次在接收站码头靠泊后,深圳海关均会安排工作人员登轮检疫,延长了船舶在港的非生产性时间。
无接触零等待
2022年末我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海关总署公告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冠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经过多次沟通,并进行充分风险评估,在确保安全可控前提下,深圳海关同意以2月13日靠泊的LNG船舶“大鹏月”为试点实行电讯检疫。
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深入应用“互联网+”模式,可以在航行途中与海关人员不见面、零接触完成卫生检疫,保障船舶在码头靠泊后第一时间开展卸货作业,有效地缩短了船舶在港作业时间,提高了泊位周转效率。
随着“大鹏月”电讯检疫试点工作的首获成功,大鹏系列运输船将陆续采用“电讯检疫”新模式。后续,大鹏LNG将继续紧跟政策变化,加强政企沟通协作,争取获得更多的船舶“电讯检疫”资格,助力公司提高通航周转效率,全力保障湾区绿色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2023年第85期 |总第2319期
文 | 洪冬影
图 | 李晓薇 秦泽祥
编辑 | 李晓薇
监制 | 郝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