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各有关单位:
一、申报要求及申报材料
(一)成果受让方
支持强度:
企业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0月31日间,单项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若企业采用“入门费+提成”的方式支付技术转让费用,则为入门费部分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其中,技术来源于京津的,单项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
申报要求:
1.申请主体应为在河北省境内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已在河北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注册;
2.企业采用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购买相关科技成果,签订了技术合同且已进行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项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
3.企业应在我省实施该项技术,并初步实现转化或产业化。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技术合同;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4.企业付款凭证(作价入股形式的技术转让,须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
5.科技成果卖方开具的发票(作价入股形式的技术转让不需提供);
6.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技术所有权变更或许可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技术秘密转让或许可除外);
7.企业在我省实施技术形成新产品的,可提供新产品检测报告、生产批文、用户试用报告、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形成新工艺、新设备的,可提供工艺(设备)测试检测报告、工艺(设备)参数说明、设备备案文件、用户使用报告、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二)技术转移机构
支持强度:
技术转移机构2019年度、2020年度(1月1日-10月31日间)促成向省内企业转移的科技成果,按不高于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年度最高可补助50万元。其中,对促成技术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应按照不低于补助资金的30%予以奖励,由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技术经纪(经理)人实际贡献进行分配。
申报要求:
1.申请主体应是按《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管理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其依托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已在河北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注册;
2.申请补助的技术交易,应由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且技术交易买方应为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申请补助的技术交易应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并已进行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4.2019年度和2020年度须分别申报。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3.企业付款凭证(作价入股形式的技术转让,须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
4.科技成果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
5.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交易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或分别与技术交易双方签订的两两委托协议(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不需提供)。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支持强度: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其2019年度、2020年度(1月1日-10月31日间)技术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补助,年度最高可补助20万元。
申报要求:
申请主体应是已在河北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注册的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或其依托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2019年度和2020年度须分别申报。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中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截图。
(四)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支持强度:对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0月31日间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可补助10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请主体应在河北省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主体应已在河北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注册;
3.本实施细则所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符合《河北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科资〔2017〕9号)的规定,该细则修订的从其新规定;
4.已完成相关合同签订和资金的拨付、支付,股权投资的同时已完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基金及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基金设立协议、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股权投资合同、银行流水、工商变更信息等相关资料。
二、预申报时间及注意事项
网上归口推荐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7日
网上申报登陆“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系统”http://cgzh.hbkjcg.cn/。申报程序及说明登陆后可自行下载。
业务咨询电话:0311-86251066
技术咨询电话:18731138396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科技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