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案例分析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4对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零税率及免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
以下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以及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 航天运输服务。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如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含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转让技术。
二、免征增值税的服务
以下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不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
-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三、其他规定
-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或免税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或免税手续。
-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政策解读:
- 零税率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国际运输、航天运输、离岸服务外包、技术出口等高附加值跨境服务,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免抵退)。
- 免税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境外消费的建筑、会展、教育、医疗等服务,免征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
四、免税、免退税与免抵退税的区别
出口适用零税率的服务适用免税、免退税还是免抵退税,需结合企业类型、服务性质和税务处理方式综合分析。
- 免税:适用于所有企业(含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财税〔2016〕36号附件4中的免税范围的服务。
- 免退税:适用于外贸企业,无生产能力,采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后直接出口。
- 免抵退税:适用于生产企业,自产服务或委托加工服务、无形资产并出口。
常见问题解答
- Q1:零税率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不可以;可以开具税率为“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Q2:备案失败如何处理?A:若因材料不全被拒,需在30日内补正;若业务真实性存疑,可能需配合税务核查。
- Q3:放弃零税率是否需要追溯调整以往业务?A:不需要。仅对声明生效后的该项业务适用免税,此前已按零税率申报的业务不追溯。
- Q4:放弃“国际运输”零税率,是否影响“离岸外包”的零税率?A:不影响;仅“国际运输”服务受36个月限制,离岸外包仍可单独申请零税率。
- Q5:能否通过成立新公司规避锁定期?A:不可以;税务机关会关联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企业,视为同一主体。
- Q6:36个月后如何恢复零税率?A:锁定期满后,需重新提交声明,并证明业务符合当前政策条件。
- Q7:若外贸企业采购的服务部分用于内销,部分用于出口,采购的进项能否全部退税?A:不可以;需分开核算,仅对外销部分对应的进项税申请退税,内销部分需抵扣或转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