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一百万元的,但累计处罚金额未超过上年度进出口总值百分之一的除外;上年度报关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一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一百万元的;
(四)一年内在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中,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代理报关业务报关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的;上年度报关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一年内在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的;
(五)被海关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事报关业务行政处罚的;
(六)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税款的;
(七)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一万元的;
(八)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九)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失信企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海关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同步将其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如果说第15条是“红线”,那么第16条就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这一条明确了“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规定失信企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海关判断“情节严重”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是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否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是否存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情形。
海关信用新规的实施,意味着企业的海关信用状况将直接影响其进出口业务的便利程度。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新规带来三大挑战。
信用画像更加精准。新办法通过明确的量化指标和情形列举,使得信用认定更加透明和可预期。企业可以对照条款自查,避免无意中触碰“红线”。
失信修复更加困难。根据规定,严重失信企业至少需要一年才能申请调整为失信企业,满三年才可能重新确定信用等级。这期间的经营限制将持续存在。
跨部门联动更加紧密。一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不仅在海关领域受限,还可能面临其他部门的联合惩戒,影响融资、招投标、政府补贴等多个方面。
应对策略:
面对海关信用管理新规,企业必须采取积极主动应对措施。首要任务是建立内部海关合规体系。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关务合规岗位或团队,定期检查进出口业务是否符合海关法规。
其次要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海关信用管理涉及企业多个部门和环节,需要全员参与。特别是对于一线操作人员和关务人员,必须进行系统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新规的具体要求。
同时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定期自查进出口业务,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问题。对于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要主动采取措施纠正,争取在问题升级前解决。
最重要的是,企业应当树立“诚信是金,失信是锁”的经营理念,将海关合规纳入企业战略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避免失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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