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就将进入三审,迎来立法程序的最后一步。

11月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11月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于11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将在会上进行第三次审议。
一部法律的出台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目前,退役军人保障法正处于第二个阶段。

2018年7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挂牌才三个月就组织召开座谈会,就《退役军人保障法(初稿)》向各界征集意见,到今年6月22日面向公众征求《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意见,上个月中旬发布二审稿主要修改情况,再到如今即将三审,保障法草案有了多处的调整修改,亮点不少。
最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十几处调整修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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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六个字是针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添加的,放在总则里成为纲领性的要求,其意义不言自明。
把原先的“退役军人工作”的表述,全部改为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进一步突出“保障”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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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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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十六条删除
退役军人无需再为服役时所受处分,再被二次处罚。

4、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关于管理的条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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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稿中“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表述被删除。同时,退役军人违法犯罪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降低或取消相关退役待遇的权限,提升到省一级,且需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
这又是添加到总则的纲领性要求,并在退役安置等章节得到具体体现。
二审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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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稿中只规定了参战退役军人、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可录入地方志,现在增加了“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一审稿中对可收治或集中供养的退役军人有服役表现的要求,在二审稿中已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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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退役军人优待证从省一级制发,提升至全国统一制发,并增加“旅游优待”的规定
10、增加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整个第八章节的标题“管理和监督”改为“服务管理”
11、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2、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等国防教育活动。
13、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
15、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16、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17、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对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缴费年限计算等作出规定。
让我们一起期待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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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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