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监测处置工作程序》,要求对监测发现的聚集性事件,事发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立即组织对相关病例报告进行调查和关联性评价,对聚集性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对经分析评价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及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同时通报持有人(或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将聚集性事件相关信息通知相关持有人,并指导和督促持有人进行风险排查,对经风险排查和评价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或其他情况的,及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并通报事发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此可见,国家监测系统预警平台产生的聚集性信号经监测机构初步审核后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或其他情况的,由事发地省级中心通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中心,再由持有人所在地省级中心告知持有人相关信息。
持有人获知预警信号后,建议按照由下至上快速报告的原则分阶段报告。
首次报告:建议持有人药物警戒专员或相关信息接收人在获知或发现公司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信号后尽可能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复核并完成初步关联性评价后采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的方式立即向药物警戒负责人报告。如药物警戒负责人为首位获知聚集性信号的人员,则应组织药物警戒专员立即开展病例的初步调查和关联性评价。调查的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等信息;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发生的性质、发展态势、已采取措施等。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掌握准确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重点关注严重不良反应、非预期不良反应。
药物警戒负责人根据事件初步调查处理进展及预警信号初判,可适时报告并启动公司药品安全委员会会议。
药品安全委员会应依据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预警信息,以涉事批次药品为主要线索,组织风险排查,开展分析、评估、风险研判,如事件符合持有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则应明确重大事件响应级别,并向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从药物警戒负责人获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预警信息至公司安全委员会启动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并报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议不超过24小时。
跟踪报告(续报):持有人药物警戒部门采用书面报告或其他形式,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如病例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集团公司内,其产品若分属集团公司下各分公司持有,但统一开展销售、研发等工作的,应建立信息传递及会商机制,以便快速获知并处理聚集性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