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共出台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等八项举措。根据此规定,今后部门预算编制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即小微企业预留采购额占比将达18%以上。
据介绍,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小微企业将享受特殊待遇,其产品将打折6%-10%后参与评审竞争;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中小企业也可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代替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向中小企业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
同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项目采购投标,将不用提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证明材料;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且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以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据介绍,财政部门将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各级财政部门将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开辟专栏,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根据新举措,各相关方面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与此同时,各部门应主动公开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金额的比重。
八大措施具体内容
一、预留政府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为了保证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政策落地,湖北省对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新增必选项“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提示采购人“请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同时,新增“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金额及占采购预算金额的比重”统计项,为决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二、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比例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根据《实施意见》,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价格评审优惠需满足“双小”条件,即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同时,需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联合体投标时,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比达30%以上的,联合体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湖北省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然而在实践中,有个别中小企业随意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后不签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反而增加了采购成本。对此,该省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将加强中小企业诚信管理,并加大执法力度。
四、精简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提供具备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实施意见》要求精简证明材料,是指在法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之外,对证明材料进行精简。
五、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六、支持合同融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推动有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七、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保函的,采购人可以提前预付部分货款。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
八、加强示范推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新业态新模式产品和服务应用推广搭建平台,通过培训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促进供需互动。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开辟专栏,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实施意见》要求,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需求研究,积极使用满足采购需求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推动本部门创新产品的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