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
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加强对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能从思想上重视招标采购,增强防范废标意识,能熟知哪些环节容易发生废标,哪些环节应当谨慎操作,从而不会人为造成废标,所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应当成为时刻坚持的一项工作。
尤其是在每次开标前,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应注意的细节问题进行强调,非常必要。
这是保证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充分参加投标,使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必要手段。
这就要求,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数量,应规定达到三家(含三家)以上,尽快改变只指定一至二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使信息发布不充分的现象;二要克服招标信息发布不当的问题;三要规定地方上凡有大数额的(一般指500万元以上)的招标公告还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四要保证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除了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部响应、一条也不能遗漏外,还必须注意两方面:一方面是“招标须知”莫弄错,另一方面是“细小项目”莫大意。
所以,在编制投标书前要反复学习招标文件,编制中要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一项一项细心编制,投标书制成后要认真校对,万无一失后再投出。
若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就应予废标。这就提醒我们,测算采购预算,既不能“丢头去尾”,也不能不留有余地,一定要精心测算。
首先,测算采购预算要全面考虑,要着眼于采购项目的全过程测算,决不能把采购项目的运输成本、安装成本、调试成本等全部或部分寄托在供应商的免费售后服务上;
其次,预算价格不能低于市场价太大。要把预算价格确定在优质优价的起点上,决不能把预算价格一味确定在低价格的起点上;
再次,备足采购资金,防止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一方面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时,要先征求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使采购资金数额比较准确,另一方面本单位也应准备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从而不管市场行情发生多大变化,都能保证不会发生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
若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应予废标。
在招标采购实务中,影响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招标采购程序中,并且许多是因未执行相关程序规定,被人钻空子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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