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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深圳某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豫广金属冶炼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深圳某公司委托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豫广金属冶炼公司发放委托贷款20,000,000元,豫广金属冶炼公司向深圳某公司提供《注册仓单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注册仓单作为担保。
深圳某公司与西双版纳公司签订了《注册仓单质押业务合作协议》,深圳某公司对注册仓单质押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西双版纳公司完成设质并启动质物监管,西双版纳公司接设质通知后将该批质押信息纳入质押监控清单,并将系统截屏图发送至深圳某公司指定邮箱,启动价格监控及实物商品监管,前述动作完成后深圳某公司按与融资客户约定的方式放款。
西双版纳公司指定某物资公司的仓库为该交易所钼精矿的指定交割仓库。商品验收入库后,某物资公司向存货人出具存货凭证,在接到存货人要求将指定库存商品制成西双版纳公司注册仓单的指令后,该物资公司回收相应的存货凭证,在西双版纳公司的电子仓单系统中制作电子仓单。
西双版纳公司将前述《委托贷款合同》对应的三份《注册仓单质押合同》项下约定出质给深圳某公司的注册仓单备注为“质押”,后西双版纳公司将上述备注为“质押”的系统截屏发送至深圳某公司指定邮箱。
深圳某公司的贷款到期后,豫广金属冶炼公司未依约归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遂成讼。
诉讼中,债务人豫广金属冶炼公司主张质权不成立,理由是其并未收到过仓单,某物资公司亦未出具过仓单,故债权人提交的纸质仓单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其上记载的仓库地址与实际仓库无法对应,无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交割仓库签发”一栏亦为空白,无任何保管方的任何签字、盖章或确认,不满足仓单所需的法定要件。
争议焦点
法院裁判观点
实务经验总结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仓单质押】仓单必须记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规定的事项。当事人以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仓单出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仓单质押无效。
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上海平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沪01民终6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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