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在市场的占比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日益增大,企业和就业者对灵活用工的关注点也越来越多,上至企业用工模式,下至灵活就业者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灵活用工作为市场经济的新型用工模式,同样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传统的《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有适用于灵活用工的规条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劳动合同法》对传统用工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传统用工模式的影响有两个:
一、降低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性
由于该法在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合同、违法成本三个方面做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绝大多数企业的解雇成本和企业成本粘性,带来的影响是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或者解雇成本。
二、降低了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劳动合同法》的另一个影响是降低了企业在市场上的反应能力和自主能力。不利于企业根据自身性质和用工需求进行灵活的调整。导致企业总体经营弹性的下降,对经营不确定性较高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大。
《劳动合同法》对灵活用工/就业的影响
一、是灵活就业的重要法律武器
《劳动合同法》只是针对过于灵活的、缺乏保障的劳动力市场做出的调整。是保持灵活性的前提下增强安全性,并不会严重损害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对提高工人议价能力、降低工人工作时间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对不同企业和个人用工灵活性的影响是不同的
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劳动合同法》对于高端劳工市场和低端劳工市场造成两极分化的格局和影响。“灵活就业”人群中既有高技能人才,也有低技能人才,要防止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于不同技能的劳动者一概而论。
三、立法本意就是要倾斜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虽然是针对个别劳动关系的,但是其价值在于通过引入集体谈判权则赋予弱者以联合力量抗衡强者,更有利于推动集体谈判的实现,强化工会作用,保护劳动者权利。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劳动合同法>主要问题的经济研究评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