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审改〔2018〕1号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9月28日
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但以下工程项目除外:
(一)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
(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以上两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细则由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办理事项
办理事项覆盖工程建设全流程所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行政审批包括新办、变更、延期、注销等情形,但不包括依法应报送国务院和中央部委审批的事项。
三、实施流程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整合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在正式启动项目审批之前,设置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实施库等两个前期策划生成环节。
每个阶段实施“一家牵头、一张表单、一口受理、告知承诺、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依次发证”。每一阶段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审批结束后领取相关批准文件。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自愿向各审批部门申请咨询服务,并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职责分工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所牵头环节、阶段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牵头各审批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所负责审批阶段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办事指南,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市、区交通、卫生计生、经济信息化、民防、环保、安全监管、交警、消防、绿化市容、水务、气象、房屋管理、文物、抗震、地震等审批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具体审批工作和咨询服务,确保各审批和咨询服务限时完成。
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审批改革、法制保障、资金保障、国有企业等有关事项综合协调等工作,确保审批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五、项目分类
按照土地获得方式、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等三类,实行差别化管理,进行分类审批。房屋建筑项目,主要包括由政府投资的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园林绿化等建筑工程项目以及能源、生态、环保等市政类场站工程项目。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主要包括供水、排水、电力、照明、邮电通信、燃气等非独立占地的市政管线工程项目。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办理时限
通过整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合并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取消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实行区域评估、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多验合一等,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所需的主线审批事项精简、整合为13项依次推进。其他相关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等与主线审批事项并行推进或纳入相关阶段办理。
(一)房屋建筑项目办理时限
以审批制且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为例,最长办理时限为83个工作日。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10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15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10个工作日)、划拨决定书核发(5个工作日,可同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5个工作日,可同步);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23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2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3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综合验收及备案(15个工作日)、公共设施接入服务(20个工作日,可同步)、不动产首次登记(5个工作日)。
(二)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办理时限
以审批制且非独立占地的项目为例,最长办理时限为48个工作日。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15个工作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13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3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综合验收及备案(10个工作日)。
(三)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办理时限
以审批制且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为例,最长办理时限为88个工作日。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10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15个工作日)、设计方案审核(5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审查(15个工作日)、划拨决定书核发(5个工作日,可同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5个工作日,可同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3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综合验收及备案(15个工作日)。
上述情形中,未纳入项目实施库“多规合一”业务协调平台统筹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完成联合审查的,办理项目选址(或核定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方案审核需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办理时限分别增加7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其中设计方案审核含内部征询12个工作日)。
对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和交通、水利、能源领域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形成项目专项审批流程。
七、项目储备库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落实项目前期研究经费。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各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推送申报储备项目,协调推进前期研究。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储备库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项目成熟度较高、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列入年度拟开展前期研究的项目清单。
列入清单的项目,各申报部门应当提前开展项目建议书编制、基础资料收集、专业规划深化、城乡规划比对、土地权属调查、设计方案研究、控详(专项)规划调整、补充耕地方案研究等工作,提升项目策划生成质量和效率。
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土地权属调查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等费用。前期费用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落实安排。
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即转出储备库,转入实施库。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另行修订。
各区政府参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管理规定。
八、项目实施库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全市统一、覆盖市、区两级的项目实施库。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所涉及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项目实施库的建立、实施和监督。
转入实施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地质勘察,深化设计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等。同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节能评估、日照分析、交通影响、水资源、节约用地等评估报告编制工作,排除否定性因素,确保方案总体稳定。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 向投资、产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绿化市容、交通、水务、消防、民防、卫生计生、交警、安全监管等必询部门,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文物、教育、民政、文广影视、体育、旅游、民族宗教、外事、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轨道交通、浦江两岸、铁路、航空、微波、军事、国安、气象、抗震等选询部门同步推送项目信息,一次性征询项目建设条件和管理要求,并汇总形成综合征询意见,纳入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涉及风貌保护、基础设施保护、安全保护的特定管理要求,应一并纳入。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综合征询意见,可开展方案设计,推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及概算等技术评审工作,委托经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评估。对于方案总体稳定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可提前开展设计方案公示、市民意见收集和答复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上提供的会商意见、联审意见、综合征询意见可视作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征询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复杂的可延长至12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征询反馈中明确参与内部协作的,该审批事项的发证部门征求协作部门意见,协作部门不再进行单独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综合评估通过后,即可转出项目实施库,两库的前期策划生成工作完成,项目进入正式审批流程。在实施库阶段完成项目建设条件和管理要求征询、设计方案公示、设计方案联审的,正式审批阶段不再重复上述流程。
项目实施库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另行制定 。
九、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核定规划设计条件(自有土地)、用地规划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等手续。对于划拨土地的项目,需要通过设计方案来最终确定用地范围,可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对出让土地的项目,将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市、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各项手续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综合评估通过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一口申请,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受理,并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推送给相应的投资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事项和材料情况,按照土地取得方式不同,在15-3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一般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依次完成本阶段所有审批,主要包括:项目选址(5个工作日)、用地预审(5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15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二)使用自有建设用地的项目
一般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依次完成本阶段所有审批,主要包括:核定规划设计条件(5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15个工作日)。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市、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缴清土地出让金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即时)。
(四)非独立占地的项目
一般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所有审批,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15个工作日)。
上述情形中,未纳入项目实施库“多规合一”业务协调平台统筹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的,办理项目选址(或核定规划设计条件)需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办理时限增加7个工作日,被征询部门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完成征询意见的核提。涉及超限高层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深度)批复前完成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查。
十、工程建设许可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核)等手续。
市、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各项手续办理。按照土地取得方式、工程类别不同,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一)划拨决定书核发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核发划拨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一口申请,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一口受理、内部征询、限时办结、一次审批”的原则,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方案公示、市政府审定、涉及风貌保护、基础设施保护、安全保护等特定论证等不计入时限)。
设计方案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用户申请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以外的市政类线性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市政类线性项目的单项选线规划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的前置条件。如变更使用性质、建筑面积、高度、结构或总平面布置的,须经原发证部门审核同意。
对于未纳入项目实施库“多规合一”业务协调平台统筹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完成联合审查的,设计方案审核需征询交警、交通、绿化市容等相关部门意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协作部门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反馈。
对于先期完成土地储备、采用划拨供地方式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建设和应急工程可将规划土地意见书、用地协议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取得供地批文后,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承诺先期施工不影响被征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明确完成征地手续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约定期限等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有特殊工期要求的科创中心建设、社会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取得划拨决定书后,可采用上述告知承诺方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扩大免予设计方案技术审核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免予设计方案公示的,扩大免予设计方案技术审核范围。新建、改建市政管线工程免予设计方案技术审核,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管线综合规划审查(有严格规划管控要求的重要管线除外)。
十一、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施工许可阶段各项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提交施工许可阶段一口申请,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次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按工程类别、规模大小不同,在13-2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其他材料,并选择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数字化“多图联审”制度。由消防、民防、卫生计生、水务、抗震等审批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经认定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专项设计等事项进行统一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视作审批部门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房屋建筑项目、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限分别为20、10、1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完成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深基坑工程评审和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材料。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纯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三类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气象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同步完成。
(二)施工许可证办理
简化施工许可办理手续,取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等前置条件。对维修加固、修缮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供用地手续。对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供规划审批手续(风貌保护项目除外)。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工程质量的申报材料,能减则减。
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办理施工许可。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缩短至3个工作日以内。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下同)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可自行下载、打印。
(三)同步办理事项
开工放样复验、建设项目施工占用或影响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铁路、河道、海塘堤防、排水设施、已建成绿地等各类行政审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同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审批事项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
施工许可证申领前,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开展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供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申请可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供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理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十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资源、消防、民防等部门的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和不动产首次登记(涉及房屋建筑工程)等手续。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竣工验收阶段各项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后,提交竣工验收阶段一口申请,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市政公用接入服务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次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和不动产首次登记。按工程类别、规模大小不同,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一)竣工验收及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后,统一申请涉及工程质量、规划国土资源、消防以及其他专业部门的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消防等专业验收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针对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复杂或者存在其他建设单位对是否符合全部验收标准无法把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具备一项或者部分专业竣工验收条件后,向相关验收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查看。现场查看作为统一申请验收之前政府提供的提前服务,相关验收管理部门应当限时提供现场查看服务。
各验收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进行验收(包括现场查看)。现场验收后,各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附条件通过”或“未通过”的验收意见。经验收未通过的,验收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各专业验收通过或附条件通过后,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竣工验收及备案办理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以内,包括各专业现场竣工验收为1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为3个工作日。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其中各专业现场竣工验收为8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为2个工作日。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电子证照,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电子证照与纸质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可自行下载、打印。
(二)同步办理事项
在竣工验收阶段全面推行多测合一,整合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测绘、绿地面积测量、民防工程面积测绘、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消防测量和房产测绘等测绘服务,由建设单位一次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测绘服务机构进行统一测绘,实现成果共享。
取消单独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燃气、环境卫生设施、给排水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及备案环节,供排水、电力、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同步办理。
竣工验收备案后,可同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三、精简审批环节
(一)精简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
在确保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梳理现有审批事项的报审要求和前置条件,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事项。取消建设工程报建、供水工程建设审批、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备案、对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的审查、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建筑业工伤保险手续、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等事项;对于新增划拨用地项目,土地权属调查由土地调查机构依申请办理,初勘、详勘边界范围经规划土地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的部门内部确认,不再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确认初勘、详勘边界范围的依据;在原有审批时限基础上,所有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压缩一半以上。精简延期审批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有效期延长至一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一年,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优化评估评审事项。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库阶段开展环评、能评、稳评、震评、灾评、交评、水资源、节约用地等否决性评估评审事项,确保方案总体稳定。在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在区域开发前期,组织开展“多评合一”,区域内的项目共享评估评审结果,不再单独编制评估报告。对达到阈值的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各类评估评审流程,评审时间在原来基础上减少一半以上。在特定地区管委会,实行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和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两评合一。
(三)合并审批事项。
梳理现有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合并各类审批事项。对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可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办理;不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可同步办理。
将选址意见书核发、核提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核定规划条件整合为规划土地意见书;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的办理主体为同一主体的,可以合并办理;除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以外,整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整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的审批、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等审批事项,合并成涉及水务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批。进一步深化多图联审和多验合一等改革试点,推行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之一。
(四)转变管理方式。
在保留现行审批事项的前提下,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明确各类承诺书的格式文本,实行“一项目、一阶段、一承诺”。
积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对于实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免予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需方案公示的除外),仅作程序合法性审查。在施工许可阶段,可由建设单位和执行建筑师主动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免于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先行核发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开工放样复验或者开工放样复验备案。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期间,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五)强化信息共享。
依托“一网通办”,加强联审平台与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信息平台的互通,实现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审批(审查)信息、监管信息等数据的实时共享。大幅精简各阶段报审材料,前阶段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后续阶段无需重复提交。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整个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政府投资项目代码在储备库阶段生成。项目在各环节、各阶段的办理信息、审批信息、监管信息统一汇集到项目代码。
(六)加强法制保障。
各审批部门对于本市公布的全流程办理事项清单明确的取消、合并、下放、调整、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和备案等各类事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自行修订相关规定;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可参照上海自贸试验区模式,提请国家相关部委在本市范围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规定,同时授权本市开展新制度的试点。
十四、提升咨询服务水平
(一)强化技术咨询能力。
为确保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前,存在对设计内容或工程竣工验收内容无法把握时,可通过联审平台(过渡期内通过牵头部门提出书面咨询)向相关审批部门提出咨询,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在联审平台提交咨询申请后,被咨询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并上传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深化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日常监督管理的依据。被咨询部门在联审平台上传批准文件原件扫描件。
需要出具正式意见的技术咨询服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各审批部门应主动跨前服务,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为其提供相应内容的咨询服务;需要多部门协调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作为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可组织专题协调会审,明确联合咨询会审意见。
(二)做优办事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在各阶段、各环节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对管理流程不清或者其他任何问题时,可通过联审平台(过渡期内通过牵头部门提出书面咨询)、市、区或者特定地区管委会咨询窗口向对应的咨询部门提交办事咨询事项。咨询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并在联审平台上传咨询意见。
常规办事咨询服务时限,原则上从接收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咨询部门应当定期对咨询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常见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及时在联审平台上公布。
市级牵头部门、区行政服务中心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设立统一的综合咨询服务专窗窗口,通过专人跟踪、热线电话和微信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支持培育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或预审代办机构,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咨询服务。
十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审核、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实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过联审平台提出监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对监管意见进行处理和回复,监管部门予以确认核销。
完善建设市场诚信平台,汇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各审批监管部门记录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评价和应用制度。扩大实行信用评价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范围,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项目全流程审批、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等环节或领域的应用。完善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
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研究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制定中介服务的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和质量、收费依据和程序,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统一对外服务。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扩大试点区域和项目类型,鼓励工程担保、保险等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控,通过市场化手段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化解质量安全风险。
十六、办理方式
2018年9月1日至12月1日的试点过渡期内,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按照程序统一向该审批阶段或前期环节的牵头部门申请办理,每个阶段或环节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同步限时审批 ”的运作模式。市各相关牵头部门、各区政府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在原有审批大厅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受理及咨询服务窗口,证书原件(采用电子证书的除外)领取采用窗口领取或者快递送件服务。依托“一网通办”,完善“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政府投资项目在线办理分阶段实施上线。
2018年12月1日起,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全部纳入平台,申请、受理、审批、答复、发证等全流程采用网上无纸化、零窗口办理。在线监控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强化各部门内部审批业务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十七、项目申报
2018年9月1日前,尚未申报项目建议书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018年9月1日前,尚未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市原有审批流程完成后续各项手续办理;也可在完成同一审批阶段的全部审批事项后,选择在下一审批阶段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