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航控股的债权人,目前已于9月26日晚收到了关于海航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摘要。会议预计持续到9月30日,在此期间,海航集团、海航基础及其二十家子公司,还有供销大集的各个债权人会议也将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并表决。
清偿过后预计留债600亿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目前已有4915家债权人申报共计十一家公司的9215笔债权,金额总计3972.09亿元,已经提交法院裁定以及后续可裁定确认的债权约1612.93亿元。
摘要当中,约120亿债转股将以3.18元的对价抵偿给海航控股及其子公司的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约400亿,同时集团承担控股普通债权的65%,实现了之前曾经承诺过的725亿债务平移落地。
根据业内人士分析,以债权人100元的债务规模,集团现金清偿率25%来计算,关联方(集团)清偿率应为100x64.38%=64.38x25%=16.095元;债务剩余额:100元-16.095元=83.905元;每股回本价:83.905元/(35.61元/3.18元=11.2股)=7.49元。换句话说,实际的债转股价格最终将在7元左右。
重整后,海航控股的有息负债将降至600亿,航空主业整体有息负债降至1000亿。重整完成后,航空主业的财务总费用,预计将下降至80%左右,飞机租赁的成本将大大降低。由于经营性历史债款的全面清偿,航空的账面可能会保留充足的资金。
职工债权全额清偿,各方利益超出预期
在兼顾多方利益以及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结合调查情况与多方协商,最终方案保证了债权的充分保障、方式的搭配灵活,并且兼顾了内部员工与外部投资者、个人债权与机构债券利益的总体平衡。
1. 职工债权(包括拖欠工资)全额清偿,保障职工权益,防止职工情绪的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
2. 优先债权清偿期延长至十年,缓解公司未来经营时面临的现金流压力。留债利率选择原融资利率与2.89%/年中较低方案,进一步维护债权人权益
3. 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下现金清偿;10万元以上35.61%由股票清偿,抵债价格3.18元/股,绑定普通债权人与公司的发展,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防止出现意外事故。以3.18的价格处理120亿股,解决约400亿债务,平移750亿左右债务,大幅降低负债率
方案对各方利益的照顾超出了此前的预期,不仅缓解了各方压力,同时为海航未来的前行做好了积极的准备,不仅维护了40余万户中小投资者以及2万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平复了众多民众的焦虑,同时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中千余家企业的正常运行。
十一家公司依法协同重整
在对十一家公司的全面调查中,管理人发现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复杂,债权债务规模庞大,相互增信情况严重,多数债权人对多家公司均有债权或权益。另外,是一家公司之间在人员、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等方面关联性极大,几乎难以分割,难以进行割裂或单独重整,不仅可能影响航空安全、减损重整价值、难以引入优质投资者,同时债权的交叉追偿、担保的循环追索以及债权人的清偿都难以尽快实现,权力无法保障,公司的债务和担保也不利于彻底化解矛盾。因此,根据十一家公司的情况,以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将对十一家公司进行统一重整。
具体措施包括统一引入战略投资者,但仍旧维持海航控股对十家子公司的控制,战略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获得控制权,并可通过控股海航控股间接控制十家子公司以及其他没有进入重整程序的全部子公司。同时进行统一偿债,资源包括战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未来持续经营的收入、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以及关联方代为清偿的债务额度,将所有资源全部协同安排,整体用于化解全部债务,防止天平不稳,公司发展受限等问题。
十一家公司将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由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依法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因不作调整,依法不设表决组。
债务重整细节安排
同时草案也公布了债权的分类、调整以及清偿方案
1. 职工债权不调整,十一家公司各自在重整期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 税款债权不调整,同样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3. 有财产担保债权、有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市场评估价范围内优先受偿,范围外的本金及利息,包括全部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维持费等惩罚性费用将调整为普通债权,并以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清偿
调整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将由担保人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留债清偿:
1. 留债期限为10年
2. 以2022为首年,自次年起逐年还本,比例分别为2%、4%、10%、10%、15%、15%、20%、20%。每年按照未偿还本金的金额进行付息
3. 留债利率按原融资利率与2.89%/年较低者确定,利息自《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起次日起算
4. 付息日为每年6月及12月的20日,节假日提前;次年起还本日为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提前。首期付息日为2022年6月20日,首期还本日为2023年12月20日。
5. 对安排了留债清偿的负债,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留债安排、留债条件等重新办理/变更对应担保物的抵质押登记。留债主体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注销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6. 对于担保财产分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以及抵质押权人主张权利的,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先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倾斜,优先清偿金额;市场价值有剩余的,再向抵质押权人分配。
外币债权涉及留债的,以确认的人民币债权金额,按照2021年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所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为外币。
1. 数额作为留债金额,在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后,以外币进行偿还。
2. 留债金额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之后不再进行调整。留债期间,留债主体处置担保物/建设工程,担保物/建设工程处置价款将优先用于清偿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如处置所得未覆盖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未清偿部分仍将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留债安排继续留债清偿;处置所得超过留债总额,债权人可优先受偿金额不能超过留债总额;以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需待存单到期后方可扣划受偿。
3. 重整后留债安排需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执行。债权人与留债主体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新签署协议,并完成抵质押物的变更/重新登记后,方可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获得后续清偿。重新签署的协议中不得约定《重整计划草案》以外其他加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义务的事项。
4. 如果债权人基于同一主债的法律关系而在十一家公司中的多家公司同时享有债权(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或其他类型的还款义务),且可同时在一家或多家公司留债清偿的,债权人可选择在其中一家或多家主体留债清偿并重新签署协议,但留债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主债法律关系的本金及利息的总额。若债权人可选择的留债总金额大于该笔主债法律关系的本金及利息总额,应当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的30日内书面致函债务人,确定在各公司的留债金额分配,并在后续重新签署协议。选择结束后,不得更改。债权人逾期未确定留债金额分配的,管理人有权代替债权人确定相关债权在各公司的留债金额分配。
5. 救助贷款如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其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波动范围内,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安排清偿。
6. 十一家公司重整前存续的融资租赁业务,由双方共同决定租赁业务是否继续,尚未确定期限、利率或其他条件的,按照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留债期限、利率或其他条件执行。
7. 担保物估值为0的(即无价值或无法估量价值的),或后顺位抵质押权利人对应担保物剩余估值为0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应的担保物权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消失,债权人有义务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30日内配合管理人与债务人注销抵质押登记。
债权人完成抵质押物注销登记后,才可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获得后续清偿。如债权人不配合,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普通债权则以十一家公司剔重之后的债权人为单位,各位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由十一家公司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后60日内,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一次性清偿,如果自有资金不足,将按照规定,利用战略投资者投入资金进行统一清偿。每家债权人在十一家公司最多可受偿10万元,超过部分将进行两种处理:
1. 救助贷款的本金以及利息部分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其余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维持费等部分按照其他普通债权方式进行清偿
2. 其他普通债权分为两个部分进行清偿:
(1)关联方清偿部分:每家债权人的64.38%债权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具体方式以经裁定批准的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在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式为基准
(2)股票抵债部分:以海航控股A股股票抵债,每家债权人的35.61债权由股票代为清偿,抵债价格3.18/股
通过上述安排对普通债权进行全额清偿。预计在其他普通债权中,每100元债权可获得约11.2股海航控股A股股票(不足1股则按1股计数)进行清偿35.61%,另64.38%由关联方进行清偿,缓解公司股票危机,同时减轻了各关联公司面对的经济压力。
十一家公司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之前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重整期间新签署的飞机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债务、继续营业而产生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于以上各项产生的其他债务,将由十一家公司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的规定以及合同进行即时偿还,尽力防止相似问题再次发生。
《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在获得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后,经由法院裁定批准生效。《重整计划草案》执行期限为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日之后的三个月。如果有其余特殊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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