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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纠纷|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案例解析

商票纠纷|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案例解析 银企贴
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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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题提出2021年6月9日,A装饰有限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B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为250000元,汇


问题提出

2021年6月9日,A装饰有限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B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为25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9日。后B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建材经营部,C建材经营部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建材经营部,D建材经营部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委托某民生支行营业处收款,2021年12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拒付退票。
E公司向法院起诉A装饰有限公司、B科技有限公司、C建材经营部行使票据追索权。法院最终判决A装饰有限公司、B科技有限公司、C建材经营部向E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50000元及利息。
其中B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被执行了200800元。现B科技有限公司欲向A装饰有限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是否能获得支持?

司法观点

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获得请求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而再追索权是在持票人行使完追索权,被追索人对其前手再行追索的权利。再追索权的行使包括了两个关键点,首先是再追索权的获得,必须以清偿票款为基础。只有票据金额被清偿,清偿人才能获得同持票人的权利,而在其清偿票据债务前,是无法取得同持票人的追索权利,行使再追索权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是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行使而丧失。但该条规定在实务中的运用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被提起诉讼”意味着票据债务人并非主动清偿而系被动清偿,既然“被提起诉讼”与“清偿”系作为两种并列情形在同一条款中加以规定,前述“清偿”即应理解为与“被提起诉讼”之被动清偿相对的“主动清偿”。
如将前述“清偿”解读为包括被动清偿的情形,而被动清偿的时间节点可以发生于任何时间,由此产生的再追索权行使期限事实上也将不受任何时间限制,违背了《票据法》对于票据权利较短时效的立法精神,甚至导致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其票据权利。因此,被追索人在得知被起诉后的三个月内,就应另行向法院提起再追索权诉讼,即票据追索权诉讼与再追索权诉讼同时进行。
也有观点认为在起诉时并未向其后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以及相关费用,且未取得票据,故其不享有再追索权。如果认为再追索权行使期限是指被追索权人在得知被起诉后的三个月内,另行向法院提起再追索权诉讼,存在法律的冲突。


相关案例

2022)辽10民终1201号案件系上诉人本溪同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关于上诉人主张其作为票据当事人,在被提起诉讼的3个月内如不向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将丧失该项权利一项,上诉人可自清偿日行使再追索权,并非只能在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权利,故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该案上诉人并未向其后手清偿相关费用,未取得票据,其不享有向其前手十九局一公司的再追索权,故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22)辽04民终1469号该案争议焦点为:恒达公司对前手的追索权是否已过票据时效?该案中,恒达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通过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而对持票人沈阳顺通电器有限公司清偿票据债务,故恒达公司于实际清偿债务之日起取得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恒达公司清偿票据债务的日期为2021年11月11日,恒达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提起诉讼,追索权的行使未超过三个月。因此,恒达公司对其前手熙昂公司、中煤沈阳公司享有再追索权,一审判决认定中煤沈阳公司、熙昂公司应承担票面金额100万元及利息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观点

根据票据的特征来看,票据作为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作为返还证券,在票据权利人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所以,当权利人在实现追索权后,应当向被追索人返还票据,使被追索人实际占有票据。
而被追索的一方再追索权行使起始时间,如果按照票据追索权诉讼与再追索权诉讼同时进行的观点,被追索人实际上并没有获得票据,并不能成为票据权利人,显然不符合票据的法律特征。需要指出《票据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才能够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金额和费用。因此,行使被追索权需要且应当清偿债务从而获得票据权利,再在清偿债务后三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回归到文章起始案例中,B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完全清偿票据款项且未取得票据的情况下,企图以诉讼手段行使再追索权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完全清偿债务后或者获得票据后三个月内行使权利会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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