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互联网网站安全服务管理,互联网网络备案已纳入公安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之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你网站有履行互联网网络备案的责任。如不履行备案责任,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警告、停止联网处罚。近期,公安部统一开放了全国互联网网站安全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请你及时登录平台进行网站备案,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标识及编号,网站须在首页下放显著位置悬挂。
武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六大队
2018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