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金财云温馨风险提醒:
1.期限: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免税;
4.开票税率栏不能选“0”税率,必须选“免税”;
5.小规模开专票,税率栏必须选“3%”;
6.征收率为“5%”的业务,如不动产等不能享受免税;
7.免税免的是增值税,所得税正常缴纳;
8.连续滚动12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500万,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享受免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