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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留抵退税新政,确保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和“应享尽享”,2022年3月30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纳税服务处组织开展了纳税人网上视频培训(第1期)。针对纳税人在网络直播现场所提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通俗易懂的解答,供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学习使用。
Q21
请问销售行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不?
A
销售行业(商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Q22
假如4月末留抵500元(2019年3月末留抵为0),且符合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那么5月份可以不申请退税吗?
A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的,可以申请退税。如金额太小,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不申请退税,仍可在以后抵扣。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Q23
建筑、房地产等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申请留抵抵缴增值税欠税吗?
A
房地产、建筑等企业的“预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属于“应纳税款”,故不能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抵缴增值税欠税。
Q24
增量和存量的区别是什么?
A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差额;存量留抵税额,是指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的差额,按“孰小”原则判定“存量留抵税额”:前者小于后者,则前者为存量留抵税额;后者小于前者,则后者为存量留抵税额。
在2019年4月1日后成立、以及以前成立但再2019年4月1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期初数为0;同时也无存量留抵税额。
Q25
请问增量留抵,今年可以申请几次?
A
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符合留抵退税4个条件的,每月都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即理论上每年可申请12次);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在今年内一次处理完毕(即只可申请1次)。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其他一般企业,符合留抵退税5个条件的,在符合的当期,即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理论上每年可申请2次)。
Q26
2021年9月注册的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A
首先根据本企业情况,判定企业属于哪种企业类型,是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政策范围退税、还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政策范围退税。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文件其中一个文件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的,都可以申请退税。
Q27
之前是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了,之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能退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转登记”前的期末留抵,应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核算,不能在计入期末留抵申请留抵退税。但是,对办理过“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一般纳税人后所新发生的进项税额而形成的留抵税额,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Q28
今年的留抵退税,还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吗?
A
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
同时需要说明两种特例情况:
(1)对于2019年4月1日以来“未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只要至今曾有符合“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五个条件的,现在仍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2)对于2019年4月1日以来“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自办理最后一次留抵退税至今这一时间段内,只要曾有符合“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五个条件的,现在也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Q29
2019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纳入计算抵扣范围。假如企业只有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影响到进项构成比例,对于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按同一个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退税额,则会导致存量退完后余额不为零。这个有办法处理吗?
A
按照现行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旅客运输服务、农产品普通发票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票据,其进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予退税。退税后“余额不为零”的期末留抵税额,仍可在以后月份进行抵扣。
Q30
电影院应该是属于未明确划分行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来划分小微企业么?
A
是的。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Q31
如果每月都有增量,可以每月申请吗?
A
关键看企业适用哪个文件退税: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
Q32
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具体都包括那些行业?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具体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Q33
《退(抵)税申请表》中要填报的数据,能不能系统自动计算啊?
A
《退(抵)税申请表》中的大部分数据,都是取自系统数据、自动计算的,尤其是适用简易流程退税的企业。
Q34
分公司要注销,留抵的进项税额可以由总公司申请退税吗?
A
分公司一般属于未独立纳税的非法人主体,其进项税额在总公司抵扣。因此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Q35
个人独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能享受吗?
A
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的,都可以,包括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Q36
去年申请过一次增量留抵退税,今年还可以申请吗?申请退税的金额怎么计算?
A
这就需要重新对企业类型进行判定: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6个月的限定条件,也就是以最后一次留抵退税月份为起点,再用“连续6个月”的条件去衡量。
Q37
提交申请后,审核时间大概是多久可以有结果?
A
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当天即可审核完毕;属一般退税流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留抵退税核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Q38
关于企业划型,在电子税务局里就可以查到吗?
A
企业划型,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全部为系统确定;一般退税流程的,由企业填报、“系统+人工”审核判定。
Q39
全部适用征收率计税的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A
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也不会有留抵税额,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Q40
请问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包含勾选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税额吗?
A
包括。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即四类、六种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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