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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11月,雪梨成为了笔者绕不过去的一人。
双十一之前,笔者一次次的被爱人拉着看其直播,问着这件漂亮吗?这个好用吧?这些划算吧?总结下来就是让笔者买买买。双十一之后,雪梨、林珊珊偷逃税被罚又一度占领了各大头条,其名字一天天的在笔者眼中刷屏。
有一种“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的既视感。
案件爆出后,随之而来的是对核定征收的喊打喊杀,让很多个人经营者惶惶不可终日,不知自己个税到底应该按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来进行计算;也让很多客户一看经营所得就变成缄口金人,三缄其口。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同异以及经营所得的正确打开方式。
关于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首先我们一起看看税法的规定:
笔者归纳如下:
1、劳务报酬列举的内容与生产经营所得列举的内容有重复,如“医疗、咨询”,有观点认为生产经营所得中有限定语“依法”,从而认为需要“执照”的医疗和咨询劳务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反之则为劳务报酬,从“依法”推导出“执照”,这个逻辑略显单薄;
2、劳务报酬和生产经营所得并非完全列举,都有兜底条款,而且很多常见劳务(如餐饮、运输等)未在两者列明内容中;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事劳务报酬列明的劳务,仍适用生产经营所得,说明劳务内容并非划分标准。
按照上述归纳,再看雪梨和林珊珊案件,会发现两人成立的主体属于上述的第三条,应该适用生产经营所得,与政府部门的判罚相悖,看来用条款区分两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那税局判定时,具体采用的什么原则呢?
笔者对多地税局的答复进行了总结,税务机关的认定原则为:经营所得一般具有相对固定的场所、主动且连续经营、收入事先不确定的特征;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具有偶然性、收入事先确定和被动接受委托的特征。
接下来我们回到雪梨和林珊珊的案件中来。
首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若按照李志强的设计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若每家个独都有不同的经营地域或经营范围,公司有相应的资产和与之匹配的服务人员,用个独与商家签订合同是可行的。但查阅多家个独信息后,可以发现这些企业都是空壳公司,同时报道中所述虚构业务将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转变,可以看出这些个独签订合同的主体应该是宸帆电商,即当公司股东,又当公司员工最后还想当公司服务商,目的不存。
最后,核定征收——目前被部分人称为共同富裕的绊脚石,为什么报道中没有提到呢?
查阅“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的相关通知是2021年9月出台的,而涉案的个独估测在9月后就没有进行相关开票了,这块板子打不到身上;另核定征收政策,是国家法律规定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两种征收方式,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下适用的一种征收方式,其本身并无过错,只是被人错误的使用而已。所以在处理书中并没有出现核定征收的相关字眼。
以上就是对整个案件的分析,现在能知道怎么判定经营所得了吗?
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以上就判断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同时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因此,在符合上述情况的前提下,是可以放心的采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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