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进入乡村,我国乡村进入数字治理时代,带来了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格局的诸多新变化,如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法科学化、治理内容精准化等,但数字乡村治理的推进过程中也存在数字理念欠缺、数字化技术人才短缺、数字基础设施及法规不完善等现实困境。本文建议强化数字治理理念、充实数字治理人才队伍、完善基础数字设施并健全数字治理法规体系,以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推动乡村振兴。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广泛运用,社会进入数据治理时代。为了适应时代变化,弥合城乡数字鸿沟,提升乡村治理水平,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首度提出“数字乡村战略”,并于同年制定《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2018—2022 年)》。2019年5月出台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指出,数字乡村既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数字化技术赋能乡村公共服务,加快推动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数字化技术催生传统乡村社会变革,乡村治理面临发展机遇和挑战。
数字化技术带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格局重塑机遇
(一)治理主体多元化
传统乡村治理以政府主导的直线式治理模式为主,这种模式有两个弊端:一是数据不相关,政府的下属职能部门各自采集所需数据,导致各部门的数据链互相独立、互不联系,由此形成“数据孤岛”;二是数据不完全,在过去的治理过程中由于同为信息载体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治理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单靠政府一方的力量很难保证信息全面完整。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来看,数字乡村治理符合各治理主体的行为动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字乡村治理符合政府以绩效为导向的行为动机,政府治理过程中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不仅畅通了官民交流通道,还实现了地区经济增长,这使政府人员在激烈的工作竞争中可以依靠村民的支持和突出的经济成果得到职位上的提升;二是数字乡村治理迎合村民以富裕为导向的行为动机,乡村治理中加入数字信息技术能够帮助村集体精准扶贫,助力村集体实现共同富裕。
如今,数字化技术顺应治理主体多元化趋势,为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提供方法和平台,通过与乡村治理紧密结合,利用其数据开放、可共享等特点,打破此前的数据壁垒,从而实现信息多方共享。一方面,数据共享体制改变各自为政的治理模式,促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间交流合作,扩大部门之间横向分工,有利于消除“数据孤岛”,增强数据相关性;另一方面,通过推进数字乡村治理,给予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治理的机会,实现多方数据收集,进而提高数据的完全性。同时,随着数字乡村的推进,村民的个人权利得到了平等对待。在数字治理平台中,不但政府可以发布与村民相关的政策,而且村民也可以在平台反馈问题,突破了官与民的隔阂,保证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
(二) 治理方法科学化
传统乡村治理受经验主义、直觉思维影响,在治理中遇到问题只是从经验中寻找答案,只能通过一件事情的因果关系来寻求解决方法,且方法单一,不能从全局出发系统性地考虑问题,因而传统乡村治理决策以经验决策为主 [1],然而,在面对当今繁杂的治理问题时,这种经验决策难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时效性,无法全面妥善地处理问题。而数字化技术能较好地弥补上述不足:一是数字化技术能够在短时间内集合大量数据,在处理问题时,用较为全面的总体数据代替以前被认为具有代表性的少量数据,可以对事物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决策过程中出现“盲人摸象”式的片面认知;二是数字化技术能对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能够透过表象抓住问题本质,从复杂问题中找到事物间的联系和客观规律,从而科学、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三是数字化技术有快速处理的能力,通过快速处理数据的整合及传输,从而保证乡村治理科学决策顺利进行。
(三) 治理内容精准化
传统乡村治理过程粗放、治理内容不具备针对性,因而无法满足村民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数字化技术的嵌入使现代化乡村治理内容由模糊转向精准。首先,数字乡村治理带来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通过利用数字化技术提取村民的个性需求,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为村民带来“量身定制”的个性化公共服务。其次,数字乡村治理为村民监督公共事务提供有效途径,村民可以通过数字化村务平台进行民主监督和决策,进而提升了乡村治理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和效率。最后,数字化技术为识别乡村特殊事务提供便利。2021年,我国虽然取得了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但在乡村工作中要时刻防范因病返贫、因残返贫、因学返贫和因地返贫的风险,其中,数字化技术可以起到信息收集的作用,详细收集每一户家庭的医疗、教育、土地等信息并进行识别与分析,能够推进扶贫工作精准化进程,从而更好地配置扶贫资源、巩固脱贫攻坚的胜利成果。
推动数字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数字理念欠缺,参与意愿不足
数字理念欠缺使乡村治理“不能用”和“不愿用”数字化技术,也降低了村民的参与意愿。一方 面,在以往乡村治理中,有些人未认识到数字化技术的重要性,认为数字化技术是应用在商业的一项技术,而在乡村用处不大。有人认为,数字乡村治理需要懂技术的基层干部,而现任基层干部中信息技术专业出身的不多,即使是受过高水平教育的干部也很难都具备数字化技术应用能力。即便遵循上级规定建设了数字化村务平台,也会因上述限制性因素使数字乡村治理无法深入推进。另一方面,在传统乡村社会环境的束缚下,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比较保守,对新兴事物有强烈的排斥心理。再加上一些村民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认为乡村治理只是几个村干部的职责,没有主动参与治理、监督和决策的意识,这极大阻碍了数字乡村治理的有序推进。
(二) 数字化技术人才短缺
目前,数字乡村治理面临人才短缺的困境。首先,乡村治理的人才队伍遇到“引不进”和“留不住”的问题。虽然培养数字技术型人才已经成为各大高校的目标之一,但高校培养时间长、新设专业的师资力量不够雄厚,使专业人才产出量少。再加上我国城乡发展水平差异大,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更加影响了求职者的工作意愿、挫伤了技术型人才在乡村工作的热情。其次,一些乡村虽然尝试从内部基层干部中培养既懂乡村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但是这种培养方式只能暂时缓解人才短缺现象。经过培养的基层干部只能做信息收集、录入、传输等简单、易上手的工作,对于复杂村务问题的处理还存在短板。
(三) 数字基础设施不完善
数字化技术更好地融入乡村治理离不开完善的基础设施,而现阶段相关基础设施尚不完善,例如乡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不乐观。首先,我国网络发展仍存在城乡差异。根据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我国乡村互联网普及率为 59.2%,而城镇互联网普及率为 78.3%。虽然与 2020 年相比,城乡差异有所缩小,但城市已经实现 5G 网络全覆盖,而一些地处偏远的乡村仍处于断网状态,因此城乡差距不容忽视。其次,基础设施更新换代滞后。数字化技术设备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然而乡村的数字基础设施价格昂贵,致使基础设施更新与技术需求不同步,使乡村数字化技术发展动力不足。
(四) 法规不完善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法规是数字乡村治理有序推进的保障。现阶段数字化进程中仍存在法规不完善的现象。一方面,在乡村治理数据的管理阶段中,由于相应法规不健全,导致数据面临盗窃、泄露、篡改的风险,严重威胁数据安全,扰乱乡村治理秩序,损害各乡村治理主体的利益,挫伤各主体参与的积极性,进而阻碍乡村治理数字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在治理数据的共享过程中,由于共享数据来自政府、企业和个人,因而会涉及国家安全、商业安全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乡村治理面临数据共享边界、数据共享安全等问题。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乡村治理数据的管理和共享就会面临挑战。
数字乡村战略下推动数字乡村治理健康发展路径
(一)强化数字治理理念,实现多元协同共治
数字治理给乡村治理带来新变化,治理主体逐步实现多元化。针对数字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可以改变原有的理念。首先,要树立数字治理理念。在治理过程中,要以数据为工作依据,改变原有的经验主义、直觉思维,开展多种形式的干部培训,强化基层干部的数字理念,培养数字化技术应用技能。其次,要树立开发共享观念。通过打破治理主体间的“行政隔阂”和“数据壁垒”来畅通信息沟通机制,构建自由、开放、共享的大环境。利用环境熏陶和数字化技术知识宣传下乡等活动,潜移默化地改变治理主体的思想,增强其对数字乡村治理的认同感。乡村治理实现数字化要以人民为中心,采用喜闻乐见的方式拉近数字化技术与村民的距离,让村民能切实感受到数字乡村治理带来的便利,从而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二) “外引”与“内生”相结合,充实数字治理人才队伍
功以才成,业由才广。强大的人才队伍是保证数字乡村治理系统高效运行的血液。因此,可以从“外引”和“内生”两个方面建设数字治理人才队伍。首先,在“外引”方面,要从“引得进”和“留得住”入手。第一,加快急需人才的培养,国家要加大对数字型人才的宣传,各大高校也要紧跟时代要求,承担起人才培养的重任;第二,提高人才引进政策的吸引力,地方政府要及时改变、创新人才引进政策,给予紧缺人才优厚的福利待遇,解决人才引进的后顾之忧;第三,重视本土人才引进,要了解本地大学生所学专业,与符合要求的大学生加强联系,充分利用老乡优势和优惠政策吸引他们返乡;第四,提高乡村工作人员的待遇,要提高他们在乡村的工作、生活水平,提高工资报酬,拓宽人才晋升机制。其次,在“内生”方面,要注意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一方面,乡村可以与院校合作,成为学生的校外实习基地,既通过学术交流引进了经验,又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了双赢;另一方面,扩大内部培养范围到新型农民、乡村教师等,扩充乡村治理人才队伍。
(三) 完善基础数字设施,补齐数字治理设施短板
乡村兴则国家兴,提升数字乡村治理能力,要完善数字基础建设,加快乡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程。要坚定推进农业现代化,将高新技术引入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一方面完善乡村网络设施,让城乡互联网接入鸿沟逐步消弭;另一方面,加大对乡村数字化科学技术的资金支持,拓宽乡村融资渠道。要加大对涉农领域的优惠力度,根据技术需求同步更新设备。通过与市场相连,利用银行信用贷款、乡村重组改制资本结构吸引社会资本融入等方式获得资金。
(四) 健全法规体系,建立数字治理法治保障
数据治理时代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信息安全风险。维护信息安全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首先,从数据管理阶段来讲,第一,加强对乡村治理数据的监管,监管不仅来自行政机关,还来自企业和村民个体;第二,完善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要提高法律位阶,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明确制定法律内容,不能给不法分子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其次,从数据共享阶段来讲,第一,要以法律法规约束参与主体的行为,要健全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制度,以法律法规厘清各参与主体在数字乡村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划清“信息共享红线”并严格遵守;第二,加强对风险因素的监管,对威胁数据安全的因素及时预测、处理,并严厉惩治,做好数字治理的法治监管,保证数字乡村治理在合法范围内有序运行。
文章来源:《边疆经济与文化》 2022年第8期
作者:哈尔滨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田晨璐 李桃
作者简介:田晨璐,硕士研究生,从事会计学、农村经济学研究;李桃,教授,从事农村经济、合作经济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