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民摆摊—BIM建模师摆摊合规指引
本合规指引发布的目的系为了完善BIM建模师摆摊的制度规范,切实规范BIM建模师摆摊执业行为,依法保障建模师依法执业,发挥建模师在推动建筑产业升级转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执业BIM建模师通过摆摊进行BIM咨询业务拓展的意识,提高BIM建模师通过摆摊进行BIM咨询业务服务的水平。
一、规范对象
1.本合规指引仅适用于已经获得中国图学学会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联合颁发的BIM技能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的BIM建模师,本合规指引所称BIM建模师,是指通过正规渠道已经取得以上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BIM咨询服务的执业人员。
2.不具有以上资格的不得从事摆摊行为,没有取得以上所述证书的人员,不得以BIM建模师名义从事摆摊的BIM咨询服务业务。包括正处于实习期的申请BIM建模人员,申请人员在执业年限三年以上的在BIM建模师的指导下,可以适当进行摆摊行为,但应当遵守《BIM建模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规范行为
1.执业BIM建模师在摆摊过程中应当切实响应当事人的实际应用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BIM建模标准、规范的正确实施,维护BIM尊严。
2.BIM建模师在摆摊过程中,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从事BIM模型创建、BIM应用实施活动;
(2)接受BIM应用方当事人的委托,担BIM咨询顾问,以协助当事人达成BIM应用目标;
(3)接受委托,无论委托方有无BIM应用场景和应用目标,完成BIM模型创建的完整性、准确性;
(5)接受委托,参加与模拟、论证、交底等相关的可视化应用;
(6)接受委托,提供其他BIM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报奖、宣传等;
(7)解答有关BIM模型创建和应用的疑惑;
(8)代理模型创建、模型报告、PPT、MP4等各种格式文件的制作。
三、自律组织
(1)BIM建模师协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非社会团体法人,是BIM建模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暂且仅设立BIM建模建模师协同管理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不设立地方地方性摆摊协会。
(2)平台摆摊协会章程由平台创始人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平台摆摊协会所有。
(3)BIM建模师、BIM建模事务所(或团队)应当加入平台摆摊协会,成为会员。平台摆摊协会会员享有平台摆摊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平台摆摊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4)平台摆摊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BIM建模师依法执业,维护BIM建模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BIM建模及咨询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BIM建模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BIM建模师或所在团队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入会事宜,对入会BIM建模师(或团队)进行复查和考核;
(六)对BIM建模师,及所在团队(如果有)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客户对(BIM建模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BIM建模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相关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平台摆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平台摆摊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法律责任
BIM建模师摆摊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台摆摊协会统一进行处罚,可以处贰仟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摆摊资格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以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身份,参与同一个委托人委托事项竞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侵扰他人摆摊承揽业务的;
(三)在摆摊过程中恶意降价,扰乱正常BIM咨询市场行为的;
(四)接受委托,不正确履行合同,造成委托人对BIM产生怀疑和误解的;
(五)摆摊过程中未正确携带相关证书的,或者证书造假的;
(六)刻意鼓吹、夸大BIM价值,致使不明真相的当事人进行了委托,而又不能兑现委托服务承诺的;
五、附则
本合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此前发布的与本合规指引相冲突的内容,自此废止不再生效。
本文模仿公众号“法律创新研究”《执业律师摆摊合规指引》而编制,如有侵权,请告知。本号立即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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