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如何统筹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引起各方关注。出台《办法》,既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
其中,《办法》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二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三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同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遵法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发展与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参与,共同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让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造福人民。
来源:中国网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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