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借款给个人
约定的利息怎么交税?
第一笔欠款豁免
提醒一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才转入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二
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参考一
参考二
2019年2月28日天津税务2018所得税汇缴访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三
“甘肃税务”微信公众号2018年3月16日发布的来源于兰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知识》中,对同一问题的答复为: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公司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四

第二笔欠款豁免
甲公司出借20万元资金给职工王某,目前企业已经豁免了这笔出借款项。
借:其他应收款-王某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企业会计处理计入了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王某 20万元
提醒一
提醒二
参考四川省税务局答复
问题内容:企业借出资金给个人,后来企业豁免了这笔借款,请问,个人针对这笔款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2-27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
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对此种情形,如果个人为该单位员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如果该个人是公司股东,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税款。如果是上述情形以外的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征税。
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