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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之案例分析(二)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之案例分析(二) 三亚科技城控股集团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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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知敬畏  存戒惧  守底线

纪检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纪律规矩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然而,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心存侥幸、顶风违纪。今天,我们选取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时刻绷紧纪律之弦!


严管公车防腐败

纪律红线不可越


案例回放

某县自然资源局公务加油卡失管、“公油私用”问题。某县自然资源局不严格执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对单位公务加油卡管理流于形式,2名单位外聘驾驶员私自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为各自私家车加油。某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黄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尹某受到通报问责,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解 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2名单位外聘驾驶员私自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为各自私家车加油,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案例警示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看似小事,实则事关党风政风,关系到党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整治“车轮上的腐败”作为纠治“四风”的重点,查处了大量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问题,同时不断完善公车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党员干部公车姓“公”意识普遍增强,超标准配车、公车私用、公车滥用、公车铺张、用车攀比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明显减少,公车使用频率、运行费用不断下降。但是,这不代表此类问题不再属于整治重点。作风问题具有一定顽固性,必须紧盯不放,常抓不懈。

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摈弃特权思想,严守公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抵制“车轮上的腐败”。



公款租房必严查

特权享乐零容忍


案例回放

谢某在该县任职期间,以工作需要为名,长期使用公款租用该县某酒店套房。谢某调任其他单位后,仍继续占用上述用房,拒不腾退,租房等费用共计100 余万元均由该县公款支付。


解 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案例中,谢某在担任县委书记期间,使用公款为其长期租用客房,并在调任后仍然继续占用,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案例警示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淡忘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私欲逐渐膨胀,开始追求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一些人在单位安排了办公用房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利用手中权力到酒店包租客房供个人使用,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滋生的往往是养尊处优、脱离群众、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气,反映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的淡漠,坚决纠正和查处此类问题,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超标接待严禁止

公私分明守规矩


案例回放

湘西州接待服务中心在接待某国有企业过程中,超标准安排公务接待,9人用餐消费3678元,人均408.67元,并违规安排9瓶红酒、9瓶白酒(未饮用),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朱某某和中心副主任肖某某参与接待。湘西州接待服务中心在接待某国有企业过程中,违规安排9瓶白酒(未饮用),活动结束后,中心副主任肖某某将该9瓶白酒用于私人宴请。

朱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肖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解 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案例中,朱某某和肖某某超标准安排公务接待,并违规安排9瓶红酒、9瓶白酒(未饮用),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案例警示

违规接待、借接待之机大吃大喝行为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典型表现,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背离我们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未严格落实有关制度,有的到其他单位开展工作不提供公函但要求对方接待;有的将同一接待对象安排到其他无相关公务活动的单位轮流接待;有的利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掩盖超标准吃喝、无实质公务活动的公款吃喝问题等。对这些行为,即便其改头换面、穿上“隐形衣”,都必须严格甄别、从严监督、坚决纠治。



权力姓公不姓私

权力入股必严惩


案例回放

某县原县委书记杨某在担任县常务副县长期间,曾出资80万元,与人合伙做水泥生意,获利400万元。他所在的县要修建一条道路,他以权力入股25%,成了这条道路工程的隐形股东。他还通过充当幕后老板,伙同两个弟弟,四处招揽工程,获利数百万元。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解 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本案例中,杨某作为隐名股东出资并获得收益,就是为了规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案例警示

权力姓“公”不姓“私”,做官从政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不是为人民币服务。党员领导干部要致力于做公仆,而不是当老板;要致力于出实绩,而不是赚大钱。如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做着“当官发财两不误”的美梦,将权力作为攫取私利的工具,轻而易举地得到了不义之财,那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为官莫念“财”经,从政当断“利”想,为官应断“发财梦”。



懒政怠政必问责

失职渎职必追责


案例回放

某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耕保科负责人张某对辖区范围内13家非煤矿山企业履行土地复垦复绿义务监管消极懈怠、流于形式,在13家企业未完成矿山复绿、土地复垦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等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新立、注销等手续。面对群众的投诉和质疑,张某回避问题、搞推拖绕,多次调查均不了了之,致使企业违法行为长期持续存在,造成不良影响,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解 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张某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缺位、贻误工作,对群众的投诉和质疑敷衍应付、懒政怠政,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是典型的“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案例警示

“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行为,侵犯了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如果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勇于担当、善于作为,迎难而上、知难而进。


本期的案例分析就到这里啦

还想了解更多?

那就持续关注公众号

我们会为大家解析更多案例



END

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图片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 | 符玉婧

校审 | 文雯

审核 | 沙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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