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同年10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9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同时废止。
(注:具体内容请参看相关规定)
END
来源 | 纪法指引
编辑 | 黄潇潇
校审 | 夏玉章
审核 | 沙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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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同年10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9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同时废止。
(注:具体内容请参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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