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岗位员工离职几个月后,在新公司一口气申请十多个专利,都跟原工作紧密相关,远大集团将该员工与其新公司起诉到法院,最终获得法院确认,涉案专利权属于远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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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集团起诉离职员工维权
远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集团公司,旗下公司主要从事空气净化机、新风机、中央空调、能源管理等业务。
李胜某自2006年2月16日起开始在远大集团工作,在2015年4月3日离职前长期担任该集团空品技术部部长职务,全面负责空气净化机、新风机等空气净化产品的设计、研发工作,掌握着该集团空气净化相关产品的核心技术秘密。
2015年1月21日,李胜某代表远大集团完成的“空气净化技术研究与应用” 项目,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而两个多月后,他从远大集团离职。
2015年7月,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始作为用人单位为李胜某购买社保。2016年2月4日,李胜某作为发明(设计)人、鑫实伟业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了13件专利。
远大集团认为,涉案专利属于李胜某执行远大集团工作任务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应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应归属远大集团,遂以李胜某和鑫实伟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13件专利权属于远大集团所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涉案13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属于远大集团。鑫实伟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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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企业因员工离职流失核心技术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即职务发明,而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此案的判决明确了创新型企业长期在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成本支出和成果应该得到尊重,其基于技术创新获得的市场竞争力应当依法得到维护,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而不是攫取他人成果获得市场竞争力。
“民营企业从技术研发到形成市场竞争力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用以培育相对稳定的技术团队。而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技术人才流动大。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法院通过合理界定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避免民营企业因员工离职导致核心技术流失,避免民营企业丧失技术投入的信心。”该负责人说。
本案中,远大集团致力于研发空气净化产品多年,投入巨额研发成本,创新了新型空气过滤技术,形成了多个系列的空气净化机、新风机产品,使其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
李胜某作为在远大集团成长起来的空气净化领域的技术专家,在离职后一年内,帮助新入职公司申请了与其在远大集团所从事的技术相关的13项专利,使该公司迅速进入空气净化行业,与远大集团形成竞争关系,对民营企业创新信心和技术投入的决心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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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李胜某将职务发明带到新公司申请专利,导致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对企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法院的判决,有利于营造民营企业良性竞争的市场氛围。
但从公司角度来讲,注重研发投入、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固然重要,也需深思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避免员工离职后从专利上损害公司利益;二是如何保持重要员工的工作热情,重视人才,避免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
国家在13年就推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和个人不重视,造成两败俱伤是必然的结果。此案好在结果是专利权被企业追回,属于一般风险的结果,如果遇到知识产权流氓,导致企业倒闭破产也不是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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