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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智阔科技
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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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25〕3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现将《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成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培养集聚更大规模、素质优良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设立,通过省人力社保厅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山区海岛县博士后引才补贴补助,以及省人力社保厅开展博士后工作相关经费。

第二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第四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是指对省属、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招收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可用于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奖金、生活补助、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等。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将人事(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转入博士后设站单位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

第五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与博士后实际在站时间、科研业绩评估相结合,资助期为两年。

(一)省属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开题报告,在站12个月以上,可申请第一期资助15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中期和结题报告,可申请第二期资助,第二期资助与科研业绩评估挂钩,评估优秀的资助20万元、合格的资助15万元。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行业专家开展科研业绩评估,优秀的比例不高于10%。

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退站的,在站12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在站不足12个月的,不给予资助。

对获得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的省属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省财政按每人两年35万元标准,对国家资助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二)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省财政根据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规模、博士后出站后留浙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资助,并适时动态调整。

(三)省属、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获得国家博士后科研业绩评估考核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省财政按国家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激励,主要用于资助人选的生活补助。

(四)已纳入地方博士后经费资助的省属、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省级专项资金不重复资助。

第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申请程序:

(一)省属、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专栏提出申请;

(二)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行业专家对申请第二期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业绩评估,拟资助名单和评估结果在省博士后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资助名单和评估结果,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设站单位账户。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

第七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是指对全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择优给予支持。每年资助240项,分三个等次:特别资助10项,每项15万元;一等资助50项,每项8万元;二等资助180项,每项5万元。

第八条  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批准进站后18个月内(按申报截止日期计算)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每站只能获得一次。已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项目选题围绕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发展领域和方向,具有创造性、前瞻性和应用价值,具有较大的理论创新意义和较好的市场应用转化前景。

第九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申请程序: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专栏进行网上申报;

(二)经设站单位、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三)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四)对拟资助项目在省博士后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资助项目名单,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设站单位账户。

第十条  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可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不能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

对出站后尚未用完的项目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工作单位在浙江的可以将剩余经费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后续研究;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到省外工作的,设站单位应主动在出站后1个月内将剩余经费退回省人力社保厅。对提前办理退站手续的,设站单位应主动在退站后1个月内将剩余经费退回省人力社保厅。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需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博士后管理专栏提交《浙江省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获得省博士后择优资助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应标注“浙江省博士后科研择优资助项目”。

第四章 山区海岛县博士后引才补贴补助

第十二条  山区海岛县博士后引才补贴补助,是指对出站后首次工作在山区海岛县民营企业并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省财政按照引才补贴20万元的8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两年(不少于23个月)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首次工作在山区海岛县的民营企业,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全职在岗工作且申报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

第十四条  山区海岛县博士后引才补贴补助申请程序: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博士后引才补贴”专栏进行网上申报;

(二)经聘用企业、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三)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资助人员名单在省博士后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资助人员名单,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聘用企业账户,企业一次性拨付至获资助人员,由获资助人员自主支配。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相关经费

第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相关经费,是指省人力社保厅开展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绩效评价、项目评选、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对接交流活动等必要工作的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评审劳务费、专家评审会议费、评估评价委托业务费、大赛和活动的组织费用等。

第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相关经费由省人力社保厅根据工作安排制定预算项目,商省财政厅后,纳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经费的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省人力社保厅应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要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加大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后,设站单位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对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要对专项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严禁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本地区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2〕115号)同时废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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