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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鸿鹄行动 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鸿鹄行动 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智阔科技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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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公布《关于开展鸿鹄行动 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对文本及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日。

联系单位: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571-89618912,传真:0571-89618899

联系地址:萧山区金城路685号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开展鸿鹄行动 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日

关于开展鸿鹄行动 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市区委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关于坚持科创引领建设创新萧山决策部署,承接杭州市“润苗计划”,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初创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形成科技型初创企业铺天盖地、科技领军企业顶天立地金字塔形企业梯队,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长期主义、涵养创新生态,聚焦“精准识别、空间保障、服务赋能”三大核心机制,深入实施“育鸟识苗、鸿鹄助巢、天使助梦、鸿鹄护航”四大工程,筛选1000家左右潜力科技型初创企业作为“种子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新雏鹰”企业重点培育对象。力争到2027年,实现“3111”攻坚目标,即培育推荐300家以上“好苗子”企业、提供10万平方米空间、基金直投达1亿元以上、打造10大标杆性园区;建立全国先构的潜力鸿鹄精准识别机制、全省领先的租让一体空间保障体系、全市示范的拔节生长服务赋能品牌的三大标志性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鸿鹄育鸟识苗工程

1.动态积分筛优依托萧山区“科创大脑”平台系统,归集各相关部门企业数据,搭建企业创新积分信息管理体系,坚持“既看块头、更看势头”,重点考量企业技术先进性、与萧山产业导向一致性,适当弱化营收等权重,精准识别有发展潜力,特别是有爆发力、颠覆性技术的优质企业。按照“一企一档”模式为企业创新能力进行量化评分,形成积分企业创新画像,以无感评价方式开展企业创新积分,每年度择取积分靠前企业80家进行培育。(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腾笼换鸟专班,排序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2.举荐推优机制。立足科技型初创企业“资源与数据有限,风险与潜力并存”的实际,重点围绕企业市场化股权融资情况、行业关键性认证成果以及对萧山发展的前瞻性支撑作用,每年度再遴选评分体系外企业最高不超过20家企业进行培育,确保“怪才、奇才、偏才”优质企业入选。(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腾笼换鸟专班)

(二)实施鸿鹄助巢工程

3.租金差异补助以多种模式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降低创业空间租赁成本,增强企业留萧发展粘性。对科技型初创企业,按照一定规则评为A、B、C三类,由区财政按照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低于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为准)给予年的普惠化租金补助支持,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年另按照上述单价标准,由企业所平台镇街分别给予A、B类企业差异化租金补助支持,A类企业单家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700平方米/年B类企业单家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700平方米/年。鼓励企业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的专业化园区提升产业集聚水平此外,对首次获得国高企认定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再给予三年额外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额外补助每年不超过15万元。处于区内其他类别租金支持政策期间内的,不再同步享受本政策补助。区科技局属地该项工作纳入条线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委人才办、区腾笼换鸟专班)


4.租让一体试点符合条件的存量现有国资空间试点实施产权分割,分割条件可参照区内相关国企园区“先租后转”相关规定执行,国资主体可以不低于评估价依规进行转让,允受让企业前三年在萧租赁空间费用全额冲抵受让金额鼓励盘活后的存量空间视条件优先用于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规划资源萧山分局、区发改局)

5.SPV园区建设。以低效企业地块为载体,采用SPV模式开发建设并参照执行区内已开展SPV模式地块相关政策,将腾笼换鸟工作与专业化园区打造有机结合,将园区企业培育和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有机结合,加速专业化集聚与示范(责任单位:区腾笼换鸟专班、萧山资本集团属地国资公司、规划资源萧山分局、区财政局(国资办))

(三)实施天使助梦工程

6.直投基金强基。强化基金直投功能,完善耐心资本供求生态,坚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依托区“33N”产业基金集群框架,探索增设“潮启航”天使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模式,加大直接投资比重,原则上每年投资项目不少于15化直投基金决策流程,建完善的接续投资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不以单一投资项目盈亏作为问效依据,在尽职基础上允许单个项目最高100%亏损。(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萧山资本集团、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发改局、区投促局

7.链主双驱协同。支持区内链主企业围绕本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和并购,对区内链主企业领衔(或GP管理人)投资的产业链上下游的优质企业,区产业基金跟投比例最高可提升至50%,但不成为最高股权方;鼓励区产业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支持龙头企业主导产业链并购整合,推动优质资源向专业领域集聚。(责任单位:萧山资本集团、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投促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腾笼换鸟专班)

8.投融协同联动。完善现有“拨投结合”机制,拨付资金与拟投资金最高可按1:1折算引导各类金融信贷和担保机构积极参与,形成协同联动、多元投入、高效配置的创新投入体系拓展科技型初创企业创新积分应用场景,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行“见分即贷”“见分即续”深化银保合作机制,针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行“见贷即保”模式,给予批量融资担保。(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萧山资本集团、萧山金融监管支局

(四)实施鸿鹄护航工程


9.科技培育护苗。加大科技培育条线力量配置,强化专业性服务,研究解决区内新质行业共性问题。建立科技型初创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依据企业创新积分分为“重点培育、跟踪关注、储备观察”三类,实行“区级部门—助企陪跑员-镇街平台”三级服务机制,聚焦空间协调保障、资质辅助认定、创新资源导入、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基础设施建设青年科创生态打造、优鸟专项辅育等方面,分层分类开展服务跟进。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准入-成长-培育”关键阶段,构建“标准统一、流程优化、数字赋能、监管协同”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服务标准化体系。 推动场景开放,在政府和区属国有企业中滚动征集应用场景,每年择优评选标杆型场景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探索实施科技型初创企业场景验证及区内产品销售支持,分别给予场景提供方及产品采购方补助奖励。支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建设,根据上级补助予以1:1配套支持,同时将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纳入创新券载体范围。探索”机制扩面实施。拓宽公共算力、检验检测等资源在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覆盖面。(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局、团区委、区助企服务专班、区腾笼换鸟专班)

10.园区运营提能。以提升园区运营效率、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推动园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孵化运营服务标准化建设 强化国园区示范引领要求,有效落实投建运一体化措施,对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园区,原则上三年内必须获得市级(含)以上主管部门园区提档升级认定;鼓励制定“全流程”服务标准规范,搭建“数字化”服务支撑平台以培育引进新质企业、研发投入、投融资赋能等为主要考核权重,制定以国资公司为被考核主体的国园区考核细则,其中兼容制定对其他区级部门、属地考核要求;建立健全以科技型初创企业引育、投融资赋能成效等为核心的园区运营绩效评价体系,对于年度考核良好的,分档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国园区组建自有运营团队,并鼓励实施内部激励机制;绕城内新建国企园区原则上应预留不低于建筑面积10%的空间用于科技型初创企业孵化,可参照区内科创孵化载体政策给予一定额度补助支持民营园区提质提能,明确民营园区设立基本条件,制定民营园区分类分级评优细则,引导各职能条线加大园区资金等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专业园区的权属主体出资参与园区子基金;对经区政府认定民营专业性园区,给予科创类公共专业性设施设备投入补助、F类人才名额政策支持。加强园区资源共享,联合区内各大园区成立工作联盟,助力园区在招商引资、企业服务、资源整合等方面共商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萧山资本集团、区委人才办区工商联、区腾笼换鸟专班)

三、工作保障

强化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区委科技委员会作用坚持全区“一盘棋”,建立上下联动、统筹协同的落实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支持推进专项改革工作。深化落实区纪委的“三个区分开来”指示精神, 加大尽职免责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跟踪评估。梳理解决相关问题,动态调整相关任务,对本意见实施绩效进行年度评估,开展阶段性“回头看”和绩效评估工作, 确保本文件各有关部门配套政策的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强化宣传引导。坚持“线上+线下”开展政策宣传,提升政策宣贯精准度、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投资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良好局面。

意见涉及的各项补助、奖励,原则上不与科技型初创企业对区级财政的贡献挂钩。本意见2025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区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条款由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相应实施细则由各牵头部门制定并负责最终实施。本意见与区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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