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一名规划分析师兼数据分析师
国家发改委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申报办法
三、水利专项
(一)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
(二)支持范围
包括以下三个范围。
1、重点支持领域。包括: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
2、防洪排涝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
3、水生态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等。
(三)支持比例
1、重点支持领域。
(1)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60%、70%、80%、80%予以支持。
(2)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万元、小(2)型200万元的总投资基数,分省份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
2、防洪排涝工程。
(1)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50%、60%、70%、70%予以支持。
(2)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3、水生态治理工程。
(四)特别说明
1、中央直属项目,政府投资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地区投资政策的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2、新建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以及大型灌区改造提升等工程,由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比例另行制定。
3、对由地方按权限审批、预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大于2亿元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五)申报要求:审查重点
1、支持范围(分清预算内和超长债的区别)
2、支持标准
3、是否多头重复申报
4、是否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5、项目(法人)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
7、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
目的:确保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完)
原文请参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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