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我国正在进行国家公园的建立、管理、经营进行研究。在此,将王老的文章与大家分享。王老的东西很好,只有博客,不上微博微信,转在此,方便大家阅读。
自然与文化遗产,尤其是国家级和世界级的自然与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它们不仅属于中国,而且属于世界;不仅属于现代人,而且属于未来人。保护,使之永续存在、永续利用——观光游览、科考科普、健身益智、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人类的神圣使命。保护是前提,不保护就不可能利用,更谈上发展;利用与发展是保护的目的、也是条件,不利用保护就没有意义,不发展保护也不可能实现。
问题在于,在今日之中国,究竟如何才能保护遗产并达到保护的目的——利用与发展?
一、欧美模式与苏联模式
在遗产管理与开发方面,人们常常援引外国的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外国模式大致有两类。
其一,欧美模式。欧美和大洋洲的国家公园相当于中国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文物保护单位。美国是国家公园的首创者。一百多年来,美国积累了管理国家公园的丰富经验,创建了完整的体制、法规和运行机制,在国际上具有代表性,其主要特点是:
遗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其保护职能明晰,受法律保障。美国的国家公园大多数属国家所有,部分自然保护地和历史纪念地属私人所有,其资源所有权明晰,均受法律保护,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历史遗产的所有者)都不得侵犯和破坏。
行政上一元化垂直领导。在首都华盛顿设国家公园管理局总部,上属联邦政府内政部管辖,下设7个地区局,各地区局再下辖若干公园组和支持系统。全国360多个不同类型的国家公园、保护区、历史遗迹纪念地都归国家公园管理局及其分局统一管理。
规划管理高度集中。美国国家公园的规划设计,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到单体设计,均由国家公园管理局下设的丹佛规划中心统一编制,保证了规划设计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能有效地防止无序建设、违规建设。
公众参与和社会支助,如义务劳动清扫垃圾、专家无偿咨询、志愿者参加服务。美国全国国家公园的工作人员只有1.5万人,旅游旺季时招聘1万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达8万多人。
管理与经营分离。国家公园的管理机构是非营利的政府机构,其运转靠财政拨款。国家公园内不存在解决居民职工就业问题,不承担社区经济“扶贫”的职能。公园内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商业设施严格按规划建设,并通过特许商业经营处批准,由特许承租人经营。但是目前包括美国黄石公园、伦敦大英博物馆在内,完全靠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的模式也难以为继。
其二,苏联模式,即一切自然与文化资源均归国家所有,完全由政府管理、政府接待、政府保护,其管理经费与员工开支全部由国家包揽。这一模式排斥任何形式的市场经营。这是高度集权的行政指令式计划经济模式,在遗产管理中的表现。
二、传统的中国自然文化遗产经营管理模式难以为继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和文化文博单位的管理体制实质上沿袭了前苏联的模式,同时又具有我国特有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特征。
中国的风景名胜、文物、森林等资源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都能出面操作。往往在同一景区内,建设、文化、文物、林业、水利和旅游等多个部门交叉管理。行政部门既是资源的所有者、监护者,又是资源的管理者、经营者。在地方、部门、单位、个人的利益驱动下,有法不依、知法违法者有之,名为保护、实为垄断者有之,条块分割、各据一方者有之,貌似建设、实为破坏者有之。到任何一个著名的风景名胜区,几乎都可以在最佳景观地段看到这个部委、那个厅局建的“培训中心”、“疗养所”,破坏景观的现象比比皆是。
长期以来,风景名胜和文化文物事业一直是作为社会公益事业来对待的,一是这些资源属国家所有;二是它们的保护、管理和开发由政府包办,其全部经费由政府承担;三是其工作人员属政府或事业编制,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四是风景名胜区和文博景点免费或低价向公众开放。
这些遗产管理部门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责。国家对遗产资源保护的财政拨款十分有限,国际援助基金和社会赞助则杯水车薪。它们的管理经费和职工工薪部分靠财政拨款,部分靠自筹自支,有的完全实行自筹自支。在此情况下,大多数地方只能勉强地维持现状和职工生计,谈不上有效保护和积极建设。
由于条块分割和政、事、企不分,这些景区管理中的衙门作风与旧国营企业的各种弊端兼而有之。在经营接待上,基本上是等客上门,很少主动宣传促销;在经济收支上,财政拨款+单位创收,盈了归“自己”,亏了归“国家”;在劳动人事制度上,机构臃肿、冗员众多,“铁饭碗”、“铁交椅”雷打不动;在分配制度上,死工资、“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
这种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导致了许多地方,一方面是风景文物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是风景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无序、低效以至破坏现象,严重地困扰着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及风景名胜、文博事业本身的发展,又无助于旅游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普遍可见的“捧着金碗讨饭”的现象表明,传统的风景园林和文物管理体制已经难以为继。
显然,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文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既不能照搬欧美发达国家的管理和发展模式,也无法延续苏联模式,必须探寻适合自己国情的既保护资源环境、又发展经济的路子。对于外国管理模式中先进内容,如科学规划、严格执法,统一管理、政企分开,加强培训、重视教育,立足保护、永续利用,要积极借鉴和吸收。但对于历史上形成的体制和机制中的种种弊端,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从改革中寻找新的出路。
三、旅游服务业最适合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自然文化遗产具有环保、生态、科研、教育、观光等多种功能。在这几种功能中,保护、生态和科研功能,是社会公益性质的,观光、游览、游憩、休闲和教育等功能既可作为社会公益事业,也可作为服务贸易进入市场运作,或者两者各有分工、互相补充。同时,社会公益福利的供给范围与供给程度,也不能脱离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政府与社会的承受能力。发达国家“今天”实施的,发展中国家也许只能在“明天”实施。
风景事业和文化事业通过市场经济,发展为风景产业与文化产业,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属于所有权(产权)的转移与置换,如书画作品和某些法定允许买卖的文物,大多属于实物的商品交易;另一类是属于使用权或享受权(主要观赏与游憩)的交换,如艺术、文物和花卉展览,文艺演出和观光游览等,这种市场交易不是物品所有权的置换,只是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内的观览欣赏和美感享受这种特殊形式的使用权的获得。这类物品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
旅游产品在本质上属于后一类。旅游本质上是向游客提供一种离开惯常居住地的新鲜经历,一种以一定的资源和设备为依托的服务过程。旅游者在目的地“买”走的是游览过程中的印象、感受和体验,而不是那里的景观资源和服务设备。游客对旅游产品的购买和消费,一部分属于实物消费,如餐饮、购物;一部分属于使用权的定时租用,如机位、车位,床位;还有一部分属于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观光游览、漂流登山、观赏演出等,一般不直接损耗资源,更不涉及其所有权的转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第一、第二产业(如伐林造田、矿产采掘)相比较,旅游业是对资源与环境依托性强而损耗较小的产业,是与环境保护相互依存的可持续发展的先导产业。
由此可见,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国家)与经营者(企业)之间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各自的责、权、利,所有者在确保对资源所有权、监督保护权和受益权的条件下,在一定空间、时间范围内和符合法规、规划的前提下,把某些遗产资源的旅游经营权以或委托、或授权、或租让、或合作、或合股等双方可接受的方式,转让给企业,这并不违背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关于“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的原则。
在探讨遗产所有权与旅游经营权的关系中,无疑不能回避遗产的价值评估,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对正确认识遗产的各种价值,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全面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十分重要。由于遗产具有广泛而巨大的生态环境功能、文化功能、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尤其是国家级和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资源,其有形的和无形的价值是难以用货币来衡量的,用“无价之宝”来概括是当之无愧的。
我国学术界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开展用货币量化方法研究遗产的经济价值,是完全必要的,而且亟待加大力度。但是目前涉及的是遗产的旅游开发的经营权问题,而不涉及它们的所有权的转让,因此研究和操作经营权的货币值量化问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就某个风景名胜区来说,综合考虑其区位、交通、资源、设施和客源市场现状与前景,根据近几年该区旅游接待人数和收入,可以大致测定该区今后一定时间内的旅游收入(不仅仅是门票收入)的数额,作为该景区旅游经营权转让、合作或入股作价的基数,大体上是合乎情理的。
对于国家级遗产,在估算旅游经营权的货币价值量时,一定要透明、公开、公正。对于世界遗产、国家著名风景名胜文物资源的经营权入股、上市,更要充分论证、严格把关、引入优质企业。对于国内外著名的遗产资源的经济价值评估,笔者认为不仅要测算其旅游经营收入,而且要考虑其品牌的无形资产价值;在旅游经营权转让的方式上,以遗产资源的经营价值与品牌价值折资入股,建立股份制企业,形成“一盈皆盈、一损俱损”的盛衰与共的关系,比以一定金额一次性地把经营权转让出去的方式,更为妥当。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自然和文化资源是珍稀的、不可再生的遗产为理由,过高估算旅游经营权的货币价值量,使经营者望而却步;另一种是过分低廉地出让旅游经营权,地方财政收益甚微,社区居民得益甚少,经营者独占厚利。同时,目前缺乏出让风景名胜资源经营权的法规条例,因此操作方式很不规范,“钱权交易”、营私舞弊在所难免。“合法协议”掩盖下的幕后非法交易是国有资源价值流失的重要原因。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台《风景名胜资源旅游经营权转让暂行办法》迫在眉睫,对转让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权利、义务,转让经营权的时限、条件和方法(实行公开招标,禁止秘密的谈判协议),尤其对经营者在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