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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2000万平米节能改造目标,资金需由三方共同承担

济南:2000万平米节能改造目标,资金需由三方共同承担 金孚瑞热能
201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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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18日,济南市建委发布《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提出指导意见。

4月18日,济南市建委发布《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提出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老旧小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范围,重点对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集中供热(区域供热)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外墙和屋面)。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到2020年底,全市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000万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老旧小区整治过程中,同步推进建筑节能改造,改善居住生活环境。按照先城区后县镇、先集中后零星原则,对积极性高、改造资金落实好的、同步进行老旧小区整治和淘汰小锅炉的住宅小区,优先安排节能改造。推进过程中,应尽量以同一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改造,实现集中连片的推进效果,提升供热能效。

 

改造过程中,资金很重要。意见稿指出,要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改造资金由市及县区财政和供热企业三方共同承担。围护结构(外墙和屋面)节能改造资金按每平方米90元补贴,市财政、县区财政和供热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个别区域供热企业改造资金确有困难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由所在县区统筹协调解决。门窗由住户自行投资改造。

 

改造项目完成后,先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居民代表也要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向所在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综合验收,经专家验收后,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项目,县区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填写项目验收合格备案汇总表并报备;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样复验,抽验比例不低于20%。

本文由供热新思维采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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