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西班牙饲用水生动物蛋白产品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与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签署的《关于西班牙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2026年1月9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西班牙饲用水生动物蛋白类产品输华。
一、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饲用鱼粉、鱼油等以水生动物(不含水生哺乳动物)及其加工副产品制成的动物源性饲料,包括供人类消费水产品加工厂产生的合法副产品。
二、生产企业要求
1. 建立并运行HACCP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产品召回与追溯能力;
2. 在西班牙官方有效监管下持续符合其法律法规;
3. 经西班牙主管部门推荐,并获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注册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期。
三、原料要求
1. 原料须来自合法捕捞的野生水生动物、合规养殖水生动物(不含水生哺乳动物),或供人食用加工厂的副产品;
2. 禁止使用病死、扑杀或死因不明的水生动物;
3. 不得含任何非水生动物源性成分。
四、生产加工要求
1. 须经中心温度≥85℃、持续≥15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等效工艺;
2. 禁止添加中国及西班牙法律法规禁用的动物源性成分、非水生动物源性成分及禁用物质;
3. 全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五、安全卫生要求
1. 产品须在西班牙境内可自由销售;
2. 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3. 非WOAH认定BSE风险可忽略国家/地区出口的产品,须经官方实验室采用PCR方法(或中方认可的等效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检出限≤0.1%,结果为阴性;
4. 出口前须由西班牙官方随机抽样检测,符合以下微生物指标:
- 沙门氏菌:25g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 肠杆菌:≤300 CFU/g(n=5, c=2, m=10, M=300)。
六、包装、标签及储运要求
1. 包装应全新、洁净、密封良好、不易破损;
2. 外包装须加施中文标签,符合中国饲料标签法规,注明“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3. 储存与运输过程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七、出口前查验与证书要求
1. 西班牙官方负责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样本签发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
2. 每批货物须随附至少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1. 证单核查:核验是否来自注册企业、卫生证书真实有效;
2. 货物检查:海关依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3. 不合格处理:
- 无有效证书、非注册企业生产、货证不符、检出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法有效除害、标签严重不符且不可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 散包或容器破裂的,由收货人或代理人整理完好;若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须对污染场所、物品、器具实施检疫处理;
- 对多次检出严重问题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查验、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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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