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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小雨点集团官微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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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规范等。

该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同时,这也是重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



激励守信行为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以下激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三)在财政性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四)在人才评价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另外,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条例还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严格限制在下列领域:

(一)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领域。

全国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实施。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与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查询服务。



该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同时,这也是重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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