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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本号已经陆续发布了《<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中的“保管与处置七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中的“归档与移交十条”》”两篇《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的文章,有幸得到读者们的普遍欢迎和热烈反馈,今天,我们将继续介绍《办法》第六章“电子档案开放与利用”部分的内容,从第31条至第36条共六条,同样采用逐一条款介绍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除了“第七章 附则”不需要介绍之外,实话说,“第一章 总则”和“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并不适合类似于数字罗塞塔计划这样的民间公众号来阐释,大家可以查阅官方的解读文章,比如《中国档案》杂志最新一期中的文章《加强业务重塑 推动全过程管理——<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之一》(这是《办法》起草者的权威解读,后续还会有系列文章)。
至此,《办法》第三、四、五、六章的内容介绍完毕,本号也算是为这一重要文件的宣贯落地尽了一份绵薄之力。《办法》的重大意义无需赘言,甚至已经有人提出说,《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电子档案时代的真正来临!作为档案人,笔者也倍感振奋,我们不应该只是时代的见证者,更应该身体力行,参与到时代的洪流中去发光发热。
最后,笔者忍不住想给大家推荐一本书,就是我们在去年8月份曾经以“读书活动直播”的方式一起读过的《电子档案管理理论与实务》,详细情况可查阅本号相关文章。
只看目录就知道这本书的内容与《办法》高度契合,每次翻阅,必有收获,强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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