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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月29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破产法庭五周年工作概况》并发布《2023年度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席建林,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秋玮作通报,破产庭庭长徐子良参加,申审庭负责人吴盈喆主持发布会。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市政协委员邱益中出席,中央电视台、看看新闻、法治天地频道、中国青年报、宣传通讯、上海法治报等10余家媒体参加。该发布会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5场。
据介绍,上海破产法庭于2019年2月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案件13363件,审结11507件。受理案件中,破产类案件6473件,强制清算类案件5075件,衍生诉讼等其他案件1815件。
受理的破产类案件中,债务人系民营企业的占到了93.9%,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占到了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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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产法庭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市场主体及时出清和重整挽救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五年来,共重整成功43件,和解成功71件,累计盘活资产312.4亿元;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共清理31000余户债权人的3554亿元债权,共清理处置价值257.9亿元的沉淀资产,化解了1万余件执行积案。期间,上市公司天海防务重整成功维护了股票市场稳定和股民利益;三岔港公司重整成功首次明确重整中的治污费用列入共益债随时清偿;生鲜电商易果电子商务重整成功让新业态企业破茧重生。
上海破产法庭探索建立破产预重整机制,制定《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预重整机制实施后,对困境企业尽早救治,如中科建设预重整期间尝试引入信托计划处置资产和债务,转入重整成功;上市公司全筑股份系首例上交所上市的可转债发行人预重整转重整成功案件。
上海破产法庭注重民营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制定《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 点击查看相关内容)。五年来,审结小微企业破产案件1300余件,促成86家小微企业重整或和解成功,小微企业和解工作经验被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报告。
上海破产法庭还承担跨境破产试点任务。作为首批承担跨境破产试点任务的机构,积极开展跨境破产先行先试。在华信集团破产案中,首次获得香港法院认可与协助内地破产程序;受理首例日本企业上海国际株式会社申请认可与协助日本民事再生程序案,并裁定承认日本破产程序及管理人身份。
据介绍,上海破产法庭奋力开拓创新,构建了一系列专业化审理机制。创设专门受理破产立案的服务中心、创建简单破产案件集约化快审机制、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创新管理人“四个一”督导机制(“一份”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一次”管理人工作例会、“一支”债权人监督力量、“一张”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的工作方法)。五年来,上海破产法庭坚持系统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机制建设,制定了30余项制度文件。
上海破产法庭注重内外协同联动,依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搭建的府院联动平台和出台的一系列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文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破产工作的支持,努力破解企业破产配套制度在实践中供给不足的障碍。积极主动与工商、金融、住房、公安、税务等部门沟通联络,及时解决日常办案中的堵点瓶颈问题。与北京、广州、深圳四地破产法庭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京沪广深破产法庭工作协作机制的会商纪要》。与市检三分院签署《关于加强破产程序中打击“逃废债”法律监督的合作意见》,精准识别并依法从严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的行为。联合上海交易集团、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管理人协会和政府机关等单位,构建特殊资产统一大市场并积极推动组建企业庭外重组中心(👉 点击查看相关内容),探索对困境企业及早施救途径,以及庭外重组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与市工商联建立合作机制,设立“向阳”法律服务站,开展“法护民企向阳行”专项活动(👉 点击查看相关内容)。
发布会上,俞秋玮发布《2023年度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典型案例》。俞秋玮表示,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10件典型案例分别从运用重整和解制度挽救困境企业、处置盘活“专精特新”企业核心资产价值、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平衡保护出资人或经营者利益、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的社会责任等方面,体现了破产制度在中小微企业拯救重生、平衡保护以及支持创新、宽容失败方面的重要作用。
席建林指出,在今年召开的“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市委书记陈吉宁强调,“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上海破产法庭将对标《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积极主动将破产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度结合,砥砺奋进、精耕细作、追求卓越,竭力通过破产审判工作现代化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的司法支撑和服务。”席建林说。
代表委员点评
吕红兵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
上海破产法庭从无到有,成立五年来开创了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出了特有贡献。上海破产法庭近年来对破产管理人的督导工作有力有效,促进了管理人履职水平的不断提高。期待上海破产法庭的发展越来越好,管理人将与法院共同努力,更好发挥破产制度功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邱益中
市政协委员,上海交易集团副总裁
五年来,上海破产法庭在破产审判工作中挽救了许多企业,盘活了大量资产,有效发挥了破产审判促进经济发展的特有功能。上海交易集团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在破产领域的合作,推动建立困境企业特殊资产交易机制和企业庭外重组机制,努力实现特殊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让更多困境企业获救重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2023年度
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典型案例
/ 案例1 /
盘活药企资源再配置
——上海铭源数康生物芯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
专精特新企业 / 出售式重整 / 职工债权提前清偿 / 专业资源价值延续
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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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住并延续生物医药企业优质资产及营运价值,取得专业资源优化再配置良好效果的典型案例。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积极引导企业通过重整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即将债务人的主要资产整体出售给同行业的重整投资人新设企业,以出售所得清偿全体债权人。同时,原债务人企业完好的厂房及配套办公设备,以及多种生物医药专利等有价值的资产得以延续利用,保存了生物医药资产营运价值,避免了破产财产价值贬损。
二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制订《提前清偿职工债权的方案》,在不影响担保债权人利益及破产程序推进情况下,及时先行解决职工欠薪问题,为职工就医、子女入学和购房贷款偿还等民生需求,解燃眉之急。
/ 案例2 /
“容缺办证”确保重整计划执行成功
——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转重整案
关键词
重整计划执行 / 容缺办证 / 诉源治理
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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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容缺办证”和妥善清场确保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典型案例。
一是积极运用“容缺办证”创新机制促成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办出产证。本案针对房屋虽建成但因施工资料缺失无法办理常规竣工验收手续的难题,尝试运用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在重整计划执行中探索“容缺办证”创新办法。经过细致调查掌握全套施工图纸后,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出具合格鉴定报告替代缺失的土建、安装等施工文件材料,协调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配合竣工验收,最终实现“容缺办证”,为重整计划执行成功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是注重诉源治理,以协商谈判方式完成清场。面对9名租户拒绝或拖延搬离占用厂房的行为,为避免引发多个周期长、成本高的诉讼而造成重整计划执行拖延,法院督导管理人优先采用和谈方式而非强制清场方式,对租户耐心释法析理,管理人、重整投资人经与租户反复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的限期搬场协议,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妥善完成清场。
/ 案例3 /
未来经营收入用以偿债促成和解
——绿浦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关键词
酒店管理 / 继续经营收入偿债
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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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积极运用破产法和解制度,以小微企业未来经营收入清偿债务摆脱经营困境的典型案例。注重支持企业及股东继续经营意愿,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支持有生存能力和经营前景的小微企业,就债务清偿和运营管理与债权人协商解决达到挽救效果。尝试运用《上海破产法庭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第七条方法,以未来经营收入清偿债务,促成和解达成。上百户小业主租赁合同得以继续履行,既保存了酒店公司运营价值,又避免了前期精装修投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归零,大幅提升了清偿率,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利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 案例4 /
延续优质营业价值促多方共赢
——上海天盛仓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
仓储企业 / 执行转破产 / 余债风险隔离 / 税收优惠
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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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债务人企业与新设子公司联动,延续核心资产和优质营业的典型案例。
一是精巧设计重整模式,兼顾隔离债务风险和企业经营延续。核心资产涤除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后以出资方式装入新设子公司,重整投资人受让子公司股权获得干净资产控制权,隔离天盛公司或有债务包袱与核心资产,提升了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同时与投资人合作的产业运营方受让天盛公司股权,保留其市场主体资格,又降低了破产程序变价清理成本。
二是积极应用政府为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出台的优惠政策。管理人在以厂房作价出资新设子公司过程中,深入研究《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测算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积极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破产程序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获准减免近6000万元的税费,最大限度降低了破产办理成本,债权人清偿利益得到极大提升。
三是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在无人代表出资人行使投票权的情况下,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作出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既尊重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又避免贻误挽救企业营运的时机,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和企业持续经营双赢。本案重整成功一揽子解决全部执行积案,一并化解执行标的额达10亿元的十余起执行终本案件,充分体现了破产程序的概括执行和集中公平清偿的制度优势。
/ 案例5 /
运用和解制度一并化解经营者个人债务
——上海洪狮石材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关键词
加工企业 / 自行和解 / 个人债务清理 / 信用修复
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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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积极应用《行动方案》第八条举措,探索和解程序一揽子解决小微企业债务清偿与经营者个人债务一并清理的典型案例。
一是针对债权人数少、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规模小的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充分发挥自行和解制度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帮助小微企业高效化解债务,提升小微企业破产办理质效;二是充分考虑小微企业与企业经营者紧密关联、人合性强的特点,对经营者为企业经营期间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指导管理人积极推动协商,充分运用意思自治原则,通过破产和解程序协商一致,一并清理企业经营者个人连带债务,并对债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同步进行信用修复,不仅有效解决企业债务和经营危机,同时给予“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债务减免机会,一揽子化解企业和经营者个人的债务包袱,帮助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个人重焕新生。
/ 案例6 /
保留出资人权益改善公司治理
——上海赛克斯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
家具企业 / 出资人权益保留 / 人身损害债权
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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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重整程序一揽子化解企业债务困境、股东合作经营矛盾的典型案例。
一是积极引导程序转换,高效推进程序实现快速拯救。在发现债务人仍有发展前景、控股股东仍有持续经营意愿后,及时引导债务人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从受理破产清算至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69天。长期未执行到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2个多月实现清偿,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和破产制度对债权保护的独特功能。
二是保留出资人权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债务人经营系以控股股东专业能力和商业资源为经营基础,在控股股东愿意继续投入经营的情况下,保留控股股东的出资权益。同时,依股东意愿,重整计划一并设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现小股东有序退出,化解了股东间经营矛盾,为企业重生发展排除隐患。
/ 案例7 /
公司清算和绿色治理双管齐下彻底解决困局
——上海事联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关键词
医疗器械企业 / 应对僵局 / 绿色环保 / 诉源治理
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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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积极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之精神,运用强制清算程序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清理与公司内部矛盾的典型案例。
一是依法清算与诉源治理并举。面对股东及关联方反复缠诉和公司僵局矛盾,司法介入依法全面开展公司清算,以非诉方式化解全部争议,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有力保障了股东合法权益;二是充分体现绿色环保理念。面对公司僵局导致的企业医废处置责任主体缺失等问题,清算组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行使职权,有效清理医疗废弃物,避免了因企业清理而无人处理医废所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取得公司清算与环保清理“双清”的良好效果。
/ 案例8 /
整体出售延续企业资产营业价值
——上海奥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环卫制造企业 / 整体出售 / 营运延续
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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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破产财产市场化整体处置有效维护核心资产营业价值的典型案例。本案在财产处置中秉持尽可能延续企业资产营业价值、盘活资源再配置的理念,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筛选细分,将厂房、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和商标等企业生产运营的核心要素资源进行整体处置,延续了生产经营资源价值,避免了零散出售而资产价值贬损,实现了债权人清偿利益的最大化。
/ 案例9 /
精准处置财产大幅提升价值
——幻想动力(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电子存货产品 / 依托网络 / 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
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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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精准设计财产处置方案,市场化方式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典型案例,极大提高了债权人清偿利益。
一是秉持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面对杂乱、堆放无序的破产财产,不因价值不高而草草处置,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以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全面现场清点、科学分类、多方推广、精准推送等方式,尽最大努力提高资产处置价值,维护债权人利益,实现良好效果;二是秉持效率原则。充分运用便捷、简易、低成本的网络途径,开展市场化询价及处置财产,提升了财产处置透明度及市场价值发现,扩大了潜在竞买人群范围,为实现快速变现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提升了债权清偿率,维护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 案例10 /
债务全额清偿债务人营业得以存续
——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自行管理 / 继续经营 / 债权全额清偿
案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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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破产清算程序中由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并维持营业,运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成功保住企业的典型案例。
一是对于经营尚好但陷入短暂流动性危机的企业,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及必要性,借鉴破产重整程序尝试债务人自行管理,保留债务人经营日常事务,引导债务人自主经营,调动了债务人续建工程积极性,稳定了2000余名职工就业,保证了在建工程顺利续建。
二是积极发挥管理人职责,法院指导管理人监督债务人自行经营,积极追回应收款项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既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利益,又帮助危困民营企业不被宣告破产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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