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荷企业为项目主责方,电网不得投资专用线路。政策明确绿电直连投资主体包括负荷侧主体、发电企业及第三方合作方,但电网企业不参与项目开发;由于负荷方可能缺乏电力系统规划、建设及安全运维专业能力,为规避风险并减少前期投入,并网型项目可能成为主流,从而“绑定”电网,仍需其提供并网接入、备用供电、计量结算等服务。
▶项目自主申报接电容量,界定电网供电责任上限。传统电力系统中,电网企业承担接入项目的无限供电责任,新能源大规模接入导致电网负担沉重、资源配置浪费。绿电直连项目申报(接电)容量即为电网责任上限,超容风险自担,有效规避无限责任;政策要求项目通过配储能、挖掘负荷调节潜力、合理设定峰谷差等措施提升自平衡能力,降低对电网的依赖与责任转嫁。
▶按产权分界点履行安全管控责任。并网型直连项目作为“准微网”系统,电网需提供备用供电并确保接口安全稳定,对调度和运维提出新挑战,或需增加技术投入以提升分布式直连项目服务能力。
▶绿电直连项目费用缴纳标准推测。若将项目视为“绿色自备电厂”,基于现行自备电厂缴费实践及地方事权划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属中央事权,其余属地方),推测自发自用部分: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免缴系统备用费及输配电费;下网部分: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政策性交叉补贴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部分:无需缴纳上述费用。
▶绿电直连将直接削减电网核心收益。电网企业执行管制收益率制度,收入源于输配电价核定的准许成本与合理收益。从电价结构看,“输配电费”是其核心收益来源。绿电直连用户通过专线获取绿电,直接减少公共电网购电量,导致售电量流失与输配电费下降。
需警惕项目大规模推广的长期影响,若售电量增速持续放缓甚至下滑,可能降低公共电网资产利用率,冲击电网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及民生供电保障水平。建议监管机构在核定输配电价时充分考虑此趋势并优化定价机制,确保电网投资回收与供电安全。
示例:按照绿电直连项目“自发自用部分不占用电网输电资源,无需缴纳输配电费”的逻辑,供电企业会损失项目自发自用部分输配电费。假设某地大工业用户(35kV)直连项目年可用发电量10亿千瓦时,其中6亿千瓦时通过直连绿电自发自用(按政策“绿电直连自发自用占总发电量不低于60%”的要求),其余从电网下网购电。按某地35kV电压0.1065元/千瓦时的输配电价,供电企业年利润损失将达到6390万元(6亿千瓦时×0.1065元/千瓦时)
▶绿电直连模式与《电力法》存在冲突。《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确立供电区域专营原则。而绿电直连模式下,新能源企业可通过自建专线直接向单一用户供电,形成“不经过电网企业”的供电路径,冲击传统供电专营权。且650号文设定“项目中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与《电力法》“持证供电”原则直接冲突,仅通过“合同约定”赋予直供合法性。合同约定难以对抗法定供电区划要求,若发生冲突,电网企业可依据《电力法》主张直连供电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