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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650号文”绿电直连新政解读

划重点!“650号文”绿电直连新政解读 宽窄智汇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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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划重点!“650号文”绿电直连新政解读。通过创新“物理直连+市场化”模式,为风电、光伏等绿色电力实现“点对点”直供扫清了制度障碍,标志着绿电直连从地方和企业的自发式“零散”探索实践,正式迈入国家统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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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650号文”),通过创新“物理直连+市场化”模式,为风电、光伏等绿色电力实现“点对点”直供扫清了制度障碍,标志着绿电直连从地方和企业的自发式“零散”探索实践,正式迈入国家统筹有序推动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本文将围绕“650号文”的核心政策要点从七个方面(包括定义内涵、模式类型、建设主体、投资模式等)展开深度解读,为电网企业、项目投资方、电力用户等相关方提供清晰的政策导向与实践路径参考。



1

明确绿电直连模式内涵

“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其中,直连线路是指电源与电力用户直接连接的专用电力线路。”


“650号文”从国家层面首次明确了绿电直连的定义内涵,定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这与传统电源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专线供电)中电源几乎都是先连接到输电网再通过配电网输送给用户形成本质不同,电源电量也不再单纯依赖电网企业统一调配,而是由“点对点”的直连专线就近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用户与发电在物理界面上形成对可再生能源电量生产消费的“可追溯”。同时,“点对点”式较短距离输电也降低了绿电传输损耗,提升新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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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两类绿电直连模式类型

“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将绿电直连模式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


并网型项目的电源应接入用户侧,项目电源、用户和线路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并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离网型项目的电源、用户和线路均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作为独立系统开展运营。前者保留了电网企业的兜底作用,而后者则完全脱离了公共电网支撑,但政策并未给出两种模式的适用标准,为地方政府和企业预留了一定的灵活空间。


3

支持四类项目建设主体

“新增负荷、存量负荷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四类主体可有序组织绿电直连项目建设。


“650号文”明确了四类可开展绿电直连的建设主体:既考虑了新增负荷的“源头创新”——从规划源头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优先通过绿电直连模式满足用电需求,也满足了有绿电需求的存量负荷,存量负荷强调通过电源替换增加绿电消纳与减少碳排放和污染排放,也有助于规避未来碳成本;既为出口外向型企业探索开展绿电直连,并充分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提供了政策窗口,出口型企业旨在满足国际标准、破解绿色壁垒贸易问题,也为尚未并网或消纳受限的存量风电光伏项目提供了“复活之路”,政策明确支持其通过变更手续开展绿电直连,这为“搁浅”的新能源资产提供了复活机会,避免长期停滞造成的沉没成本损失。通过规范以上四类建设主体,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对绿电直连项目的支持力度以及政策的灵活性。


4

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模式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650号文”创新了绿电直连项目电源和线路的投资运营模式,电源既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合资公司投资,直连线路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若电源、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双方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为多元市场化主体参与创造了制度空间,有利于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在绿电直连项目中享有平等竞争机会,有望激发新能源投资活力。同时,原则上不涉及电网企业参与项目投资,运行维护与调度责任完全由各类投资经营主体承担,避免在项目产权、安全责任与公共电网管理职责交叉混淆、调度协调和安全风险等问题,形成与公共电网“各司其职”的多元运行体系。




5

明确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绿电直连项目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证安全稳定运行......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与公共电网按产权分界点形成清晰明确的安全责任界面,各自在安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


“650号文”强调从内部管理约束与外部公共电网支撑两方面构建起绿电直连项目(尤其是并网型)清晰的安全管理责任框架。在内部管理约束上,从各设施涉网性能标准到开展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规范项目安全管理措施。针对并网型项目,需结合内部源荷特性、平衡能力等自主申报并网容量并保证交换功率不超限,若自身原因断供则自担责任,此举既避免项目无序占用公共电网资源,也倒逼项目提升绿电供应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外部公共电网的支撑上(主要针对并网型),政策明确电网企业应为满足并网条件的项目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并按申报容量承担保底供电责任。这一机制创新“量化”了电网的兜底作用,既避免电网过度兜底导致的资源浪费,也为项目方提供稳定的供电预期。



6

明确可作为整体参与市场化电力交易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进行注册,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并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进行结算。”


“650号文”鼓励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这意味着绿电直连将与电力现货市场、绿证交易市场等深度融合,形成更完善的电力市场化交易体系,也为项目投资方更公平地参与电力商品交易并获得交易收益提供了政策依据。


7

明确项目价格结算机制

“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在厘清绿电直连项目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基础上,政策也进一步强调了项目不可推卸的经济与社会责任,通过推动项目与其他用户一样公平承担该履行的经济与社会责任,将更有利于推动绿电直连项目的有序可持续发展。但“650号文”暂未对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的缴纳标准予以明确表述。


写在最后

“650号文”通过“物理直连+市场化”模式设计,构建了一套鼓励新能源就地利用又维护电网公平稳定的新制度框架。这些制度创新点既为电网企业合理提供兜底责任并通过输配电价保障自身收益不受大的冲击、也为项目投资方落地实践、更为电力用户得以用上“纯净”绿色,实现降本增效与关税减免提供了清晰而坚实的政策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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