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2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草案确立了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政府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责任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要求,并对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和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等作了规定。
亮点一:
为扩大和优化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有效覆盖范围,草案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亮点二:
为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草案明确: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
应当提供特殊群体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数字化服务等。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展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亮点三:
草案明确: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
亮点四:
草案明确:
草案还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